声明书公证助力某公益基金会设立名字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X月X日,主持人陈某来到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称:其同意以其本人名字成立“北京XX公益基金会”,业务范围:扶助困境儿童,支持其成长发展,主要包括:第一,给予困境儿童生活扶助;第二,给予困境儿童教育支持;第三,关爱困境儿童身心健康;第四,提升困境儿童综合素质;第五,资助有关困境儿童帮扶的公益项目。现向你处申请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 当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受理了陈XX的申请,根据陈XX的陈述和提供的身份证明,为其起草了《声明书》,并办理了公证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姓名也可以转让他人使用。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及精神价值,名人授权自己的名字成立基金会,做公益事业,就是一种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权,属于姓名权的积极行使。 编者注:《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陈某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