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日,当事人史某某前来宿州市拂晓公证处咨询办理其父亲存款继承的公证。据史某某称,其父亲生前留有壹拾伍万元的存款,母亲健在,家里还有五个姐妹。公证员告知了史某某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准备的材料,告知史某某其母亲及五个姐妹都要前来公证处。 次日,史某某及其母亲、五个姐妹来到公证处,由于谁来继承遗产的问题,几个姐妹和史某某争论不休。公证员经过耐心疏导,最终由其母亲和史某某共同继承,其他五人均自愿放弃继承。受理该公证后,公证员及助理来到史某生前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走访核查,确认被继承人史某的亲属关系属实,于是按照程序出具的公证书。经电话回访,史某某及其母亲已顺利将存款取出,并且已经进行了合理的分割。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继承权公证书是确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证明,是继承人向有关部门、机构或个人宣示其权利并被承认或被允许转移遗产所有权的凭证。 1.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遗产如已被被继承人生前所签的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或立遗嘱处分的,法定继承无效;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法定继承人中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承父母.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5.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6.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欺诈或胁迫等意志受限制情形。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7.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皖宿拂公证字第X号 申请人:顾某某,女,一九三五年四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配偶。 史某某,男,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儿子。 关系人:史甲,女,一九六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史乙,女,一九六六年九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史丙,女,一九七八年七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史丁,女,一九五六年三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史戊,女,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史某,男,一九三八年五月一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安徽省宿州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顾某某、史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史的遗产,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2、户口簿;3、死亡证明;4、亲属关系证明;5、银行存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同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公证的权利义务和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经审查及核实,本公证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其本人所述情况及核实所了解的情况一致,故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史某于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因病在宿州市死亡;被继承人史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史生前只有一次婚姻,配偶是顾某某。被继承人史某生前共有六个子女:即儿子史某某、女儿史甲、史乙、史丙、史丁、史戊。史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子女。 二、申请人顾某某、史某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史某生前留有存于安徽宿州某银行的存款(账号:XXXX,金额:X万元整;账号:XXXX,金额:X拾万元整)。 三、据申请人顾某某、史某某及关系人称被继承人史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宿州市拂晓公证处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信息。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与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现申请人顾某某、史某某申请公证时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史某遗留的上述遗产,同时经本处告知了关系人史甲、史乙、史丙、史丁、史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后,关系人史甲、史乙、史丙、史丁、史戊仍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史某遗留的上述遗产,并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留在本处存档。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上述财产中依法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史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史某的女儿史甲、史乙、史丙、史丁、史戊均已在本处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申请人顾某某、史某某两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