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曹某某,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党组书记、副局长,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赃款已退清。2013年6月18日交付江苏省江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江宁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曹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曹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曹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先后四次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4月27日,该犯主动向看守所管教检举看守所在押人员陈某某强奸案件的线索。2013年10月18日,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对曹某某的检举行为认定为立功。2013年12月12日,江苏省江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公安部门认定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罪犯曹某某予以立功奖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文第六条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该犯属于职务犯罪,入监已满二年,且2015年3月17日该犯履行了没收财产五万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曹某某提请减余刑九个月九日。 八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支队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支队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提请罪犯曹某某减刑九个月九日,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支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曹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南京市钟山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作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曹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曹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曹某某减刑九个月九日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对罪犯曹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在立功奖励材料中,曹犯受到立功奖励的案件线索获取来源的合法性存在疑义,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派专人至被举报罪犯陈某某服刑的南京监狱对其进行讯问,证实了罪犯曹某某立功奖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曹犯的立功奖励建议不予认定,经过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建议提请罪犯曹某某减刑八个月。监狱刑罚执行支队根据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5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曹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经调查取证,曹犯的立功奖励的相关证据材料支持不足,对其立功奖励不予认可,同意监狱呈报的减刑意见,依法裁定对罪犯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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