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林大爷(以下简称“老林”)和老伴共有四个子女(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名下有一套房产,老伴20XX年去世,生前和老林商量好,死后的房产留给儿子(以下简称“小林”)一人。2019年5月14日,老林一家来到海州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一家人表示对房产给小林的事情都知悉,也没有争议。 在整理办证材料时,老林突然招呼了下承办人员说:“我现在不想把房子给我儿子,要让我签字,你得在公证书上给我加一句,我能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放弃是自愿和无条件的”承办人员一边回答着,一边疑惑着:既然都商量好办理公证,为什么突然提要求了呢?考虑到继承人之间是否会隐瞒办理公证的真实意图,承办人员便采取单独询问的方式,询问了每个继承人的真实意思,通过我们深入的了解,发现继承人之间是存在纠纷的,而纠纷的焦点就是老林的养老问题。 经承办人员耐心询问了解到,产生纠纷的经过是这样的:自小林母亲去世后,小林基于私心考虑,一心想将全部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一直催促老林和三位姐姐配合来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小林并多次表示办完继承公证后,带老江到房管部门将另一半产权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自己。 老林和三个女儿一方面想遵从已故人的遗愿,将房产过户给小林,一方面又担心老林的养老问题,所以对于什么时候过户,一家人已经闹到反目。因为一家人一见面就争吵,没有心平气和的谈过,所以老林和三个女儿一直也没明白为什么办理公证还要买卖,也一直认为签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后房产就成小林的了,这才有了“可以公证,但公证书上要加永久居住权”的要求。 虽然老林一家人没有协商好,公证暂时无法办理,但公证员认为化解家庭纠纷,处理好家事矛盾也是公证职责所在。经处务会研究,认为能够化解家庭纠纷的关键还在老林身上,最终确定以下调解方案: 首先单独约老林来处里“交流”。虽然老林年纪大耳背,但老林识字,退休前是一位老师,阅读理解能力都还不错。根据老林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电脑屏幕打字、书写、画图的方式告知老林办理公证只是处置老伴的一半产权,他自己还有一半产权是完全属于他所有的,详细讲解为什么小林要求先继承后买卖,同时也告知了老林他自己的一半产权可以采取买卖、赠与、立遗嘱的方式给小林以及这三种方式的利弊。书面交流持续了近两个小时,最后,老林如释重负地表示:我知道该怎么做了,遵从老伴的遗愿,放弃继承老伴的遗产。 其次,在向老林解释清楚后,公证员又将老林和四位子女一起约到了处里,进行了全面的沟通,最后一家人都对彼此的想法给予了理解,消除了误会,三位女儿自愿表示遵从母亲的遗愿,放弃继承权。临走时还面露笑容的对公证人员说:真是太谢谢你们了,不然这心结解不开了,表示办理完公证后,对于老林的一半产权和养老问题,一家人回去再心平气和的商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连海证民内字第 XXX号 申请人:林某永,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某某,女,生于一九XX年X月X日,生前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林某永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户口注销证明、财产权利证明、继承人范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本处向申请人林某永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并向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告知了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有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返还继承的财产,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配偶是林某文;王某某的子女共四人:儿子林某永、女儿林某红、林某艳、林某萍;王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王某某死亡(因死亡时间过早,具体姓名、死亡日期均不详)。 三、申请人林某永向本处申请继承下列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 坐落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XXXX10#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连海民字第XXXX号,丘(地)号:XXXX,建筑面积共:XXX平方米)一套。 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王某某和配偶林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据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法定继承人林某永、林某文、林某红、林某艳、林某萍称,被继承人王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经本公证员查询《公证业务查询备案平台》,未查到被继承人王某某立有公证遗嘱,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林某永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林某文、林某红、林某艳、林某萍均已书面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承诺决不反悔。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王某某和林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某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王某某死亡,且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偶林某文、女儿林某红、林某艳、林某萍均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林某永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