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益科司法鉴定所对工伤受害人张某波内踝及后踝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张×波2020年07月31日工作时受伤,就诊龙岩中医院,诊断:“左侧内踝及后踝骨折”。在医院行“左小腿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及“左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螺丝内固定术”等处理。现要求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予评定伤残等级。

【鉴定过程】

1、本检验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2、检验仪器:照相机、钢直尺、法医临床检验箱等 3、检查记录: 被鉴定人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步行来检,左下肢呈跛足步态,检查配合。左踝内侧见一3.4cm×0.3cm瘢痕,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测得左踝关节被动活动度为:背屈15°(右侧30°),跖屈30°(50°)。 4.查阅被鉴定人提供的影像片示: 4.1龙岩中医院2020年07月31日X线(片号:003554×5)示:左侧内踝、后踝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 4.2龙岩中医院2020年08月12日X线(片号:X0999×1)示:左侧内踝、后踝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物在位,骨折端对位、对线稍差。 4.3龙岩中医院2021年01月12日X线(片号:X1025×6)示:左侧内踝、后踝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物在位,内踝骨折端稍错位,骨折线模糊,周围见骨痂生长。

【分析说明】

根据案由、病历资料和法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张×波因外伤致左侧内踝及后踝骨折。经住院手术治疗,现恢复情况稳定,评残时机恰当。 张×波左内、后踝骨折,骨折累及关节面,致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该损伤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7.5类十级残情“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波的损伤,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 0083-2013)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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