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5日,王某、孙某在商丘市南京东路东方巴黎小区因停车位与他人发生纠纷,王某、孙某随纠集20多名社会青年持棍到现场将孙某、王某、张某、朱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头部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二级,朱某等四人伤情构成轻微伤。认为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向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要求,睢阳区人民法院通知睢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辩护。睢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受理并指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洪波代理此案。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睢阳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查阅、复制案件材料,在对本案有了初步了解后,到商丘市看守所会见了王某,认真听取王某的陈述和辩解。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陈律师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基本上还原了案件事实:王某、李某系东方巴黎售楼部聘请的保安。2017年9月7日15时许,被害人孙某等人因停车一事到东方巴黎售楼部讨说法,一些不明身份的社会青年与孙某等人一方发生争执,王某、李某为了维持现场秩序,到现场进行控制,在工作过程中与被害人一方发生了肢体上的接触。经分析,陈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王某行为的性质,案件的定性和罪名决定着王某的量刑。陈律师决定从定性方面入手。首先,认真查看卷宗证据材料。第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两方面工作的逐步开展,陈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由王某召集不明身份的社会青年殴打被害人。虽然王某、李某在维持现场秩序的时候,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一方受到伤害,但其行为性质只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陈律师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对公诉人的公诉词据理发表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准,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该判决送达王某后,王某对这一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改变定性的刑事案件。由寻衅滋事罪改变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认定受援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受援人被判有期徒刑,量刑必然高于拘役三个月。该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承办律师在开庭之前,准备工作做得充分。认真查阅卷宗、大量查找相关法律以及与受援人耐心沟通,详细了解案发细节,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承办律师在开庭时才有了较高水平的发挥。本案体现了承办律师坚持法治理念,以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己任的执业操守和责任感。本案的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