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6日,被鉴定人陈某某(女,30岁)在某某市某某村某某组,被人用菜刀拍左边耳朵。现某派出所委托本中心对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A医院2019年8月26日门诊病历载:主诉:左头面部被击伤1小时。现病史:1小时前被他人用刀面拍击左侧头面部,当时觉面部麻木,左耳闷。既往史:右耳有中耳炎病史。体检:左面部颧弓肿胀、瘀紫,可及圆形隆起,左耳外未见皮肤损害,色泽正常,电子耳镜下可见鼓膜紧张部后下方近似锥形穿孔,周边少许血渍及充血。初步诊断: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右耳慢性中耳炎。 该院2019年8月26日耳鼻喉镜检查报告单X-1载:左侧鼓膜紧张部中央大穿孔,右侧鼓膜陈旧性穿孔。检查结论: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右侧中耳炎。 该院2019年8月26日CT检查报告单X-2载:双颧骨/颧弓未见明显骨折征象。 2、B医院2019年8月27日内窥镜检查报告单X-3载:左侧鼓膜紧张部中央见穿孔并可见充血,右侧鼓膜陈旧性穿孔。检查结论:左侧鼓膜穿孔(外伤性);陈旧性鼓膜穿孔(右)。 3、A医院2019年9月2日耳鼻喉镜检查报告单X-4载:左侧鼓膜紧张部近似椭圆形穿孔。检查结论:左耳鼓膜穿孔。 该院2019年9月16日耳鼻喉镜检查报告单X-5载:左耳鼓膜可见穿孔。检查结论:鼓膜穿孔。 该院2019年10月7日耳鼻喉镜检查报告单X-6载:左耳鼓膜见穿孔。检查结论:鼓膜穿孔。 该院2019年10月11日CT检查报告单X-7载:右侧乳突蜂房间隔增厚,蜂房及中耳鼓室区见片状密度增高影,左侧乳突呈“气化型”,双侧听小骨构成骨未见明显异常,左侧乳突蜂房清晰,中耳鼓室及鼓窦区未见明显异常密度灶,双侧内听道对称,周围骨质未见明显异常,双侧外耳道未见明显异常。意见:右侧中耳乳突炎性病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日期:2019年10月10日。 2.检验地点:本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室。 3.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家属陈某、民警许某、记录人马某等。 4.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检验。 5.使用的仪器设备:观片灯(TJFY-LC-10)、照相机等。 6.法医学检查: ⑴体格检查:被鉴定人神清语晰,自行入室,检查合作。体表未检见明显外伤征象,左颧面部未及明显肿胀,压痛(±)。左侧外耳道通畅、干燥。自诉打嗝时左耳有疼痛感。余无特殊。 ⑵阅送检影像学资料: 2019年8月26日电子耳镜照片(X-1号)示:左侧鼓膜紧张部中央区见一类圆形大穿孔,穿孔边缘可见血迹及充血,鼓膜菲薄,纤维层缺如,锤骨短突外凸,松弛部有内陷袋;右侧鼓膜见陈旧性大穿孔。 2019年9月2日电子耳镜照片(X-4号)示:左侧鼓膜紧张部大穿孔,穿孔边缘已无血迹附着、充血已消退。 2019年9月16日电子耳镜照片(X-5号)示:左侧鼓膜紧张部大穿孔部分修复,穿孔面积较前缩小,修复区域鼓膜菲薄。 2019年10月7日电子耳镜照片(X-6号)示:左侧鼓膜紧张部大穿孔未完全修复,仍可见小穿孔,修复区域鼓膜菲薄。 A医院2019年8月26日头部及中耳-乳突CT片(X-2号)示:左颧面部软组织肿胀,左颧骨、颧弓未见明显骨折征象,左侧乳突气房分化欠佳,可见乳突积液,右侧乳突气房间隔增厚,乳突气房及中耳鼓室内见高密度影。 该院2019年10月11日复查双侧中耳-乳突CT片(X-7号)示:左侧乳突气房积液已吸收,右侧乳突气房及中耳鼓室内见高密度影。
【分析说明】
采用的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根据法医学检查所见、送检病历记载伤情及电子耳镜照片、影像学资料显示征象,认为被鉴定人2019年8月26日所受损伤主要为:左侧颧面部软组织挫伤。其左侧鼓膜穿孔的损伤特点符合间接外力作用所致,鉴定委托书记载的致伤方式可以形成。 2、被鉴定人2019年8月26日有明确的左面部钝性外伤史,受伤当天门诊病历记载查体时见左面部颧弓肿胀、瘀紫,可及圆形隆起,当日中耳-乳突CT片示左侧乳突积液,提示其左面部遭受钝性外力强度相对较大;当日电子耳镜照片示左侧鼓膜紧张部中央区见一类圆形大穿孔,边缘可见血迹及充血,符合新鲜鼓膜穿孔的特征;但其左侧鼓膜菲薄,锤骨短突外凸,松弛部有内陷袋,提示左侧中耳既往存在慢性炎症,致鼓膜纤维层结构缺如,较正常鼓膜抵抗外力的能力明显下降,在间接外力作用下易致穿孔。综上所述,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左耳鼓膜穿孔系在鼓膜自身存在明显病变(纤维层缺如)的基础上,由间接外力作用所致,即由间接外力和鼓膜自身疾病共同作用所致,两者属“临界型”因果关系,建议外伤参与度为50%(供参考)。 3、被鉴定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临床行对症治疗后,10月7日(伤后第43天)复查电子耳镜照片示左侧鼓膜穿孔未完全修复,仍可见小穿孔。因左耳鼓膜穿孔系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所致,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总则4.3.2及第5.3.4 a)之规定,降级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左侧颧面部软组织挫伤,依据同上标准第5.2.5 c)之规定,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最终被鉴定人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某所受伤,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