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对儿童被饲养动物咬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女,10岁,2017年2月12日被狗咬伤颈部送入当地医院进行治疗。2017年4月1日伤者养父陈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就赔偿问题需进行相关司法鉴定事宜而又无力支付相应鉴定费用,遂向某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申请司法鉴定援助。2017年4月5日,经某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审批后,指派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因被饲养动物损伤责任纠纷一案提供司法鉴定援助,鉴定项目: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过程】

主诉:被犬咬伤颈部,流血伴呼吸困难5小时。检查:体温 36.6℃,脉搏 124次/分,呼吸 27次/分,血压 95/53mmHg;一般情况极差,急性病容,神志清楚,无法言语,自主体位,面色红润,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全身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头颅五官外形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D≈2.0mm,双侧直接对光反射灵敏,间接对光反射灵敏,颈静脉无充盈,颈无抵抗,双肺呼吸音粗糙,可闻及湿罗音;心界叩诊不大,HR124次/分,律齐,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平软,无压痛及反跳痛,肝脾未及,肠鸣音4次/分;双下肢无水肿,四肢肌力Ⅴ级,肌张力无亢进;Babinski征(-)病理征(-),脑膜刺激征(-),四肢肢体、躯干浅感觉检查基本正常;颈部近下颌部可见一长约10cm×1.0cm裂口伴流血,可见气管离断,颈部气管插管由院外带入。完善相关检查,急诊行气管离断伤修补成形+颈部开放性损伤扩大清创术,术后予抗炎、止血、消肿、祛痰、改善脑代谢、对症治疗。诊断:气管离断伤;颈部开放性损伤;吸入性肺炎;颈部、纵隔积气;头颈胸部软组织擦挫伤;犬咬伤;气管插管术后;气管切开术后;颈部伤口感染;咽漏可能;食管穿孔可能。于2017年3月15日出院。 (二)检验方法及鉴定标准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被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活体检验 查体:步入检查室,一般情况可,神清,检查合作,对答切题,声音低哑。头颅外观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颈部见8.5cm增生性疤痕,颈部活动稍受限,颈部正中见气管套管存留;胸廓对称无畸形,未闻及湿罗音;余未见异常。 (四)阅片所见 阅送检2017年2月12日CT片(片号:XXXXXX)示:双肺大片状渗出;颈前部分软组织挫裂伤伴颈部、纵隔气肿;气管中上段形态不规则,气管内可见插管。2017年3月8日DR片(片号:XXXXXX)示:气管离断伤术后,气管套管在位。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外伤致:气管离断伤;颈部开放性损伤并感染;吸入性肺炎;颈部、纵隔积气;头颈胸部软组织擦挫伤。先后行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离断伤修补成形+颈部开放性损伤扩大清创术。现被鉴定人陈某颈部气管套管存留,声音低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3 4)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之规定,陈某此次损伤达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鉴定意见】

陈某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伤残。 图一:被鉴定人受检时颈部疤痕及气管套管存留; 图二:颈前部分软组织挫裂伤伴颈部、纵隔气肿及气管中上段形态不规则的CT片检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