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江苏某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曾任某市政协委员、华商会理事长。陈某起初经营一家洗衣店,后来转行成立豆制品有限公司。由于资金不足,陈某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并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汇报。华商会理事长加上政协委员等亮丽光环,让一些不明就里的群众增加了对陈某的信任,甚至一些根本不认识她的人,也愿意通过熟人主动把钱借给她。就这样,占地面积13000多平方米、拥有400多名员工的江苏某豆制品有限公司发展了起来。2013年陈某将公司更名为江苏某食品科技集团,经营范围从生产销售豆制品、盒装蛋清鸭血扩大到饮食、物流等领域,一度成为“镇江市农业龙头企业”。2012年陈某借贷高达4000万,仅利息就达1000万左右,面对越滚越大的高额利息,沉重的债务压力让陈某萌生了结束豆制品生意的想法。2014年底,陈某的“资金链”断裂,案件爆发。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生产经营、投资为名,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以出具借款凭证,承诺年息20%、30%不等的方式共计向800余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8亿余元。2016年4月21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45万元,对其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高利息借贷都表现为向别人借钱,出具借条等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借款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吸收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生活,一般来讲借贷方具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谋利。二是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是出借人向亲戚、朋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的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既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比如说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则是人情关系,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钱给借款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有熟悉的人,更多的是不认识的人,借款范围非常广。三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最后无力还款,构成合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债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典型意义】
陈某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案不仅仅是个案,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损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通过对陈某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案件的宣传,可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远离非法集资,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增强自己的风险防范能力。 非法集资案之所以频频出现,在于老百姓面对高息的诱惑丧失了理性和理智,不会去考虑这个企业或个人经营状况如何,不分析自己的投资风险有多大,最终导致血本无归。利益越大风险越大,群众在投资时不能被眼前的高息所诱惑,要做到慎重投资、慎重理财。提醒群众要提高识别能力,增强理性投资和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在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宣传内容是否符合经营范围,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对表面的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要认清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冷静应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