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4年,家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某镇某村的村民刘某甲因家用,从刘某乙处取得借款1万元整,二人签订了借条的相关字据。之后,从2005年开始,刘某乙每年都向刘某甲催要借款,但无果。2014年,刘某甲偿还刘某乙7000元借款后便不知去向,电话也打不通。刘某乙已年近八十岁,又无生活来源,借款一直索要无果。2018年4月初,刘某乙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求助,申请调解,要求刘某甲偿还所剩借款3000元,调委会随即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指派调解员向刘某甲和刘某乙了解情况。经查二人借款情况属实,且有相关借据。但对于未还款3000元双方存在争议。刘某甲表示所有欠款均已还清,不承认还有3000元的欠款,刘某乙称对方确未还清欠款。 面对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调解员一边进行情绪疏导,一边迅速梳理案情,理清调解思路。根据调解员的走访调查所了解的情况得知,刘某乙是刘某甲的姐夫,在刘某甲的姐姐在世时借下钱款,后由于其姐姐过世,刘某乙又续弦娶了老伴,搬到东辽县居住,刘某甲心想还了钱也会填补后老伴,人又不在村里居住,索性不还了。后刘某甲换了电话号码,搬到伊通县内居住,故刘某乙一直找不到他。 调解员来到刘某甲的家中,通过与其妻子交谈得知,当年自己已经拿出10000元给刘某甲让他去还钱,其妻子说钱都还了,不可能还差3000元啊。调解员再次询问刘某甲,并拿出当年的欠条,他仍不承认还欠钱。调解员查阅《民法总则》后,向双方当事人指出,借款事实虽于2004年发生,但债权人刘某乙自2005年起一直都有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且在诉讼时效期内,享有起诉权,且一旦诉讼,刘某乙胜诉的可能性极大。经过调解员四次的上门沟通与协调,刘某甲才说出实情,当年其妻子确实给他10000元让其去还钱,但他只还了7000元,自己扣下3000元,又去购买彩票,钱都花光了。得知实情后,刘某甲的妻子表示十分的愧疚,同情老人,说道:“我们怎么会欠老人的钱啊,那多不是人啊”。刘某甲的妻子同意归还3000元钱给刘某乙。 针对刘某乙担心刘某甲不按时履行调解协议的疑虑,调解员向其解释:根据《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東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经调委会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时效;借贷双方可以对逾期还款有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若债务人全额还款有困难,双方可以约定分期还款,也可以约定逾期利息。 通过申请司法确认,债权人可得到法律保障,不用担心债务人逾期还款,债务人也可减轻一次性全额还款的经济压力,法院的执行保障,能够督促债务人积极还款。调解员以案说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与刘某甲妻子进行沟通,告知借条的性质,说明事实情况,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为据,不断深入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建议双方依据《合同法》履行借条中约定的内容,引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甲妻子表示对刘某乙十分的同情和拖欠借款的愧疚,最后,刘某甲妻子承诺由她归还所剩钱款3000元整。
【调解结果】
2018年4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组织下,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刘某甲一次性支付剩余借款3000元整。 2.刘某乙再不追究利息等其他债权。 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双方到人民法院做了司法确认。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得知协议履行良好,欠款已一次性支付到位。刘某乙非常的满意,并对西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表达深深地感激之情。就此,长达14年的债务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在这起案例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迅速找出纠纷的争议焦点,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当事人明白争执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劝导双方冷静解决纠纷。欠款的本金是解决民间借贷类纠纷的难点所在,本案中债权人因屡次追讨未果,年迈又无生活来源,容易发生一些身体状况或做出极端行为,调解员及时解决双方的争执既可以避免老人发生身体状况又可以避免一些社会治安的隐患。 调解员从法理入手耐心地对当事人进行沟通与协调,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并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达到定纷止争的长远效果。事后调解员积极做好回访工作,及时掌握协议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