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2000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内乡县某镇,2018年4月26日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李某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其母亲2015年改嫁,李某某从小缺失父母的关爱,缺乏正规的家庭教育,导致其整日在社会上闲逛,好吃懒做,不务正业,逐渐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2017年7月份,没有一技之长的李某某独自到南阳谋生,多次采用砸车玻璃的手段,盗走他人车内现金、香烟等物品,触犯了法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2018年5月26日,李某某到内乡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2018年5月28日司法所接收了李某某,结合李某某本人的家庭情况,司法所邀请李某某所在村的治保主任以及李某某的母亲,为李某某确定了矫正小组;并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了不公开矫正宣告,告知了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循的规定,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 (一)单独开展了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后,通过详细了解他的家庭情况、目前现状和今后需求等,采取家长式的教育方法,告诉李某某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如何赢得社会的尊重等等,使李某某感受到家的温暖和他人的关怀,逐步拉近与李某某的距离,并对其开展了思想、道德、法制教育情况,使其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痛改前非,重树信心,真正融入社会。 (二)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 接收李某某后,因其未成年处于叛逆期,排斥自己的母亲,司法所根据这一特征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确定了矫正工作重点,多次会同村组干部进行家访走访,劝导其母亲对李某某多些宽容与鼓励,消除其母子之间的隔阂。经过多次的走访劝导,其母亲被工作人员的行为感动,认识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真心实意地帮助他俩消除隔阂,也慢慢转变对李某某的态度,从思想上、生活上也开始照顾和关心李某某。司法所借助亲情的力量逐步消除李某某的心理偏见,以期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三)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 针对李某某小偷小摸的不良习惯以及李某某家庭情况,2018年7月份,司法所邀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局联合为其开展法制教育,讲解未成年人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对他进行了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自信,让他感受到社会能够理解他的处境,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通过不断地教育,李某某慢慢消除了好吃懒做的坏毛病,能够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自我调整,融入社会。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对李某某建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及其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对李某某实施全面教育矫正。积极落实入矫宣告、入矫教育、日常报告、外出请销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家访走访、单独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李某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在日常考核中通过表扬方式肯定李某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使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就业提供帮助情况 针对李某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对李某某进行就业指导,帮助李某某就业,解决生活困难。由司法所牵头,联系当地企业,为其安排了一份工作。目前,李某某工作踏实,思想稳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矫正,李某某认罪悔罪意识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法制观念明显增强,性格平和稳定,心态积极向上,尤其改变了好吃懒做的坏毛病,孝老爱亲,主动与人交流,传播正能量,乐于助人。李某某对生活的态度有了很大转变,表示以后不再好吃懒做,会努力工作,让生活变的有滋有味。用李某某自己的话说:他本打算放弃,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了他希望,让他看到了生活和前途的光明。
【小结(或反思)】
本案社区服刑人员因从小失去家庭的温暖,缺乏必要的教育,缺吃少穿,一时冲动,犯下了罪行,受到了法律的惩处,经历了人生较大起伏。司法所针对个案特点,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矫正任务,通过以人为本,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强化教育矫正,进行心理疏导,助其康复心理。同时,充分发挥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性,规范日常监管,依靠社会力量落实帮扶创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深刻认知自己所犯罪行,修复家庭、社会关系,珍惜来之不易的生活,使其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