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张某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68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2021年1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光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张某心脏功能不全,拘役期间心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于2021年3月1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2021年3月16日,张某到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办理入矫登记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21年5月26日,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矫中集中教育学习,张某在接到教育学习通知后,未参加教育学习。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张某。张某自称喝醉了酒,拒绝参加教育学习,并对工作人员扬言可以对其进行收监。当日,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对张某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张某的认识态度不够端正,取证进行到一半时,拒绝配合工作人员的调查,抵触情绪较为严重,一时导致调查取证不够通畅,调查笔录对其言行作了详实的记录。同时,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张某必须对自己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21年5月28日,受委托司法所召开了矫正小组会,决定对张某无故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态度恶劣的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一次,并填报了《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提请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组审核,同时提交了相关调查取证材料。2021年6月9日,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奖惩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张某警告处罚一次。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21年6月10日,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向张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张某当场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字并表示接受处罚。 (四)警告的效果 在张某受到警告处罚后,受委托司法所采取个别化教育形式,及时组织张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法律法规再学习再教育,严肃告诫张某必须按照社区矫正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明确警告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严重后果,并耐心疏导其正确对待自己的违规行为,及时汲取教训,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矫正,争取早日融入社会。通过教育,张某逐渐认识到自己无故不参加矫正教育的错误行为,表示今后自己一定会引以为戒,按规定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矫正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五)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受委托司法所充分利用张某被警告处罚案例,坚持以案释法、以案明纪,以案示警,通过线上和线下对张某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的违规案例进行通报,公布张某当月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管理类别由二类调整为一类,达到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社区矫正对象一致表示,矫正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及时汇报个人思想和其它情况,切实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争取早日融入社会。

【案例注解】

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因不按规定参加矫正教育学习,且在受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查取证中,认识态度不够端正,抵触情绪较为严重,拒绝配合,情形恶劣,触犯了社区矫正有关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光泽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给予警告处罚一次,既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依法保障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规范运行,有效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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