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当事人陈某在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公证云”系统注册了账号,利用“公证云”系统“静态页面取证”功能,保全了四份网页页面信息(分别对应四个涉嫌侵权人的销售数据),并将取得的保全结果(电子文件)提交公证处保管,取得四份《电子数据保管函》。陈某凭《电子数据保管函》,与相关侵权人分别进行维权谈判。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其中三个侵权人主动要求和解赔偿。对于最后一个不配合谈判的侵权人,陈某决定向公证处申请出具电子数据保管《公证书》。 公证处收到陈某的公证申请后,马上安排专人按照电子数据保管公证的专门程序,审查陈某的申请资格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同时从“公证云”系统中调取了上述相关网页保全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2017年9月,陈某将《公证书》出示给侵权方,侵权方不得不承认涉嫌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并主动要求与陈某协商有关赔偿事宜。 陈某是某电动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款电动车市场销量很好,有数个商家授权销售。同时,市场上也有很多涉嫌侵权的产品在销售,严重侵犯了陈某与授权商家合法权益。为了维权,陈某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搜集证据、与侵权人反复谈判、诉讼……,虽取得一定效果,但维权成本非常高,有时还会出现证据消失的不利情况导致无法正常维权。经过反复比较,陈某发现通过公证保全的证据,在与侵权人谈判及法院诉讼过程中能发挥极佳的作用,不但降低了搜集保管证据的成本,在诉讼中还是法院直接认定侵权事实和金额的有效证据,甚至有些侵权人看到公证书后马上积极开始谈判……公证使维权效率事半功倍。随着对保全证据公证的逐渐了解,陈某也发现,传统方式的保全证据公证还是有些不方便——需要至少两次到公证处申请和提交、补充材料,还得在公证处上班的时候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操作,虽然公证费单价不高,但多次申办的话,总计公证费用依然不低。今年六月份,陈某了解到长春市证信公证处提供了维权公证服务——电子数据(公证)保管,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登录公证处专门的系统,随时随地地将网页信息保管起来,保管后公证处系统自动出具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凭借《电子数据保管函》即可证明所保管证据的情况,可以直接出示给侵权方用于维权谈判。如果对方仍不配合,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电子证据保管公证书,凭公证书进行谈判和诉讼。 由于侵权行为证据不易固定留存,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极易删除、篡改,选择公证是有效的保全方式。陈某表示,此次维权成功,这份公证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陈某对公证处提供的电子数据保管及后续出具的公证书等服务,在证据固定和维权方面发挥了的便捷性、低成本、高效率、权威性等作用都非常满意。 电子数据保管公证属于新型公证业务,相比传统保全证据公证,电子数据保管公证在及时、便捷、降低当事人成本等方面都有更大的优势。当事人不用再反复跑公证处申请和提交、补充材料,不用局限在公证处上班的时候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操作,可以随时随地地将证据保管起来,取得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凭借《电子数据保管函》可以直接证明相关事实用于谈判、索赔,而且取得《电子数据保管函》的成本非常低,公证处通常免费出具《电子数据保管函》或者只收取极低的费用。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向公证处申请出具电子证据保管公证书,凭公证书进行谈判、诉讼。 作为一项新型业务,在电子数据保管公证业务中,应注意二个问题。一是要保证电子数据保管空间的软硬件安全性;二是要保证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保管空间的控制权,即电子数据应当保管在公证机构自有的服务器空间或者公证机构合法租用并有独立控制权的服务器空间,对于保管在第三方控制的商业服务器空间的电子数据,公证处不宜通过“合作”的方式出具保管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吉长证信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电子数据保管 申请人陈某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利用本处“公证云”系统“静态页面取证”功能(以下简称网页保全系统,网址:https://cczx.egongzheng.com),对其所提交的网址指向的网页页面进行保全,并将取得的保全结果(电子文件)提交本处保管。现申请人因与第三人进行涉嫌侵权问题商务谈判所需,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向本处申请对上述所保全的网页页面内容出具公证书(申办号: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身份证等证据材料,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人员邵某对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与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及所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就有关办理公证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该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邵某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登录本处“在线公证平台”后台,调取了上述相关网页保全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陈某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在本处“在线公证平台”注册了“chen0324”账号(注册姓名:陈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 二、“chen0324”账号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向本处网页保全系统提交相关网址(具体网址详见下文所述),本处网页保全系统对该网址当时指向的页面进行实时保全。上述网页保全取得的文件经“在线公证平台”进行校验、加密后提交本处保管,本处为该电子数据出具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具体详情如下: 提交网址的时间:2017-09-06 13:57:57,所提交网址:https://xiaoniudiandong.tmall.com/search.htm?spm=a1z10.3-b-s.w4011-14854172582.57.46f16db0Mhj2Eq&scene=taobao_shop&search=y&orderType=hotsell_desc&tsearch=y,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20170906135735XXXXXX,证据文件名称:小牛天猫旗舰店N系列销量统计。 三、上述网页保全数据自生成后至被本处提取时未被修改。 上述网页数据文件提取后,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邵某在本处,将相关的网页数据文件解密、下载、保存(以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_证据文件名称为文件主名,以jpg为文件扩展名方式命名保存),随后将该网页数据文件刻盘保存(详见本公证书附件)。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一、“chen0324”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通过本处网页保全系统,将上述所述网址(共一条)提交本处网页保全系统进行实时保全,并将生成的保全文件提交本处保管;二、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光盘系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邵某将从本处“在线公证平台”解密、提取、下载的所保全的网页数据文件及本处出具的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刻录而成,网页数据文件的内容与“chen0324”上述过程中所提交的网址当时所指向的网页页面内容一致。 附件: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