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与容县某小学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1日上午8点多,阴雨绵绵。容县某小学课间休息时,学生黎某在从厕所返回教室途中不慎跌伤。旁边两位女同学见状,立即将黎某搀扶到班主任办公室。班主任得知情况后立即通知家长到校。上午11点多,家长和班主任将黎某送往某镇卫生院,医生诊断为左脚踝断裂,需尽快进行手术。当日下午,黎某被送往容县某医院治疗,次日进行了手术。黎某出院后,黎某的母亲王某某多次到学校要求赔偿,双方当事人就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一直争执不下。2018年3月29日,王某某向容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认为校方在应对此次事件时处置不力,应负主要责任,要求校方赔偿人民币5000元。

【调解过程】

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方面。本案发生地系校园内,发生时间为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黎某家属认为:一是事发当天下雨,导致校园路面湿滑,校方没有尽到提醒警告义务,存在管理缺失;二是黎某摔倒受伤后校方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家长;三是老师判断失误,以为是一般的跌伤,仅采取涂抹活络油的简单措施,没有及时送往医院,以致黎某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校方称:一是当天已在学校走廊设置了警告牌,不存在管理缺失问题;二是班主任获悉此事后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家长王某某,可是一直无人接听,班主任通过预留的紧急联系人电话将黎某受伤的情况通知了黎某的小叔,并让其尽快联系到家属,随后家长王某某于11点多到校;三是老师毕竟不是医生,没有专业医学知识,无法判断黎某的受伤情况;四是黎某手术治疗及术后恢复共花费人民币11258.60元,学校已通过校园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理赔人民币9233.56元,而且理赔金中包含了医院治疗的后续费用。综合以上情况,校方愿意再给付黎某人民币2000元作为后续拆除钢板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就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问题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调委会立即派调解员开展调查。由于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无法直观地了解黎某摔倒受伤时的场景。调解员随即在老师的帮助下向当时在场的学生询问了解。根据部分学生回忆,事故发生时雨十分大,学校一楼走廊放置有“小心路滑”警告牌。同时,调解员发现了一个关键的细节:事发当天黎某因怕运动鞋被淋湿,所以穿了一双高跟凉鞋来学校,增加了摔倒受伤的危险。调解员还了解到:学校在此前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明文规定了学生不许穿凉鞋上学。同时黎某的小叔证实,当天9点多确实接到了老师的电话,到黎某家中时发现其母王某某忘了带手机,只好直接去往镇上电子厂找王某某。因此,调解员确认了校方在管理上确已尽到警告和通知义务。 经过一番调查了解,调委会又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调查得出的结论:黎某事发当日违反学校规定,着高跟凉鞋去学校,因雨天路滑意外摔倒,本身存在过错。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应该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黎某。校方虽已尽到了安全警告和通知义务,但因老师的医疗救援知识有限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时间,事故处理也有不妥之处,校方应负次要责任。对此,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在赔偿金额上,家长王某某认为校方至少应当赔偿人民币5000元。对此,校方表示不同意,只愿给付人民币2000元。此时,调解员积极与校方负责人沟通,引导校方换位思考,考虑黎某的困难家境。最终,在调解员的反复劝说调解下,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此外,调解员劝导家长王某某,自己的工作固然重要,但也要关爱儿女,在今后的日子里要更多地关心黎某的生活学习,特别是目前黎某仍在康复期间,要按照医生的嘱咐和建议逐渐进行康复,切莫过度运动。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15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 1.校方愿意一次性给付黎某人民币4000元,包含前期住院及后续拆钢板等一切费用在内; 2.黎某家属方承诺在收到付款后,不得再就此次意外事故追究校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矛盾的成功化解离不开对事件本身的调查,同时也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本案难度在事故责任比例之认定及赔偿金额之确定,调解员在调查中发现了关键的细节,事发当天黎某穿着高跟凉鞋,且下雨天气路面更加湿滑,与黎某摔倒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主要责任应在黎某自身。在金额赔偿方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调解员积极与校方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校方考虑到黎某家境困难,最终愿意多付赔偿费用。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父母的寄托,学生的健康成长和人身安全为全社会所关注。一旦在学校监管范围内发生学生伤害事件,往往很难确定学校是否尽到监管责任,即便由学校举证证明后,还是被认为监管存在漏洞所致,基本上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疑加重了校方的责任和负担 。在此次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立场,调解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遵循了双方自愿原则,因案制宜,灵活运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成功化解纠纷,达到了既保障学生合法利益,又消除学校顾虑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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