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中旬,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来到公证处,咨询王某甲、王某乙的母亲王某某死亡时遗留一笔6万元存款,如何申请办理遗产(遗留的银行存款)继承公证。 公证员通过问询王某甲等人了解到,此笔存款系王某某在其配偶王某死亡后个人所存(后经公证员到银行实地核查,此笔存款于王某死后存入,且在涉密室分别同王某甲、王某乙等谈话中确认),公证员通过婚姻登记查询系统查实,王某死亡后王某某至死未再婚,故存款系王某某的个人财产(遗产)。王某某(女)与王某(男)互为原配夫妻,共生育了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长子王某丙、次子王某丁4个子女。王某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长子王某丙、次子王某丁共同继承。王某某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其配偶及父母均先于王某某死亡,长子王某丙、次子王某丁也已先于王某某死亡。长子王某丙生前有一个儿子郑某某(王某丙生前与其配偶离婚后儿子改随母姓),次子王某丁生前无配偶、无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王某丙先于王某某死亡,郑某某系王某丙儿子(直系血亲),郑某某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王某丙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王某丁在未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王某某上述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丁应继承王某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王某丁生前无配偶、无子女,且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故王某丁无合法继承人。综上,被继承人的财产应由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继承。 公证员详尽告知王某甲等人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申办继承公证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王某甲等人明确表示知悉、认可。公证员审核了王某某、王某、王某丙、及王某某父母的《死亡证明》,王某丁的宣告死亡证明,王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亲属关系证明》,存款证明,王某某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合法、有效、充分。20XX年X月X日王某甲、王某已、郑某某带着已经准备齐全的证明材料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再次审查无误,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依法依规为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吉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某区某街某委某组,是被继承人的长女。 王某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某区某街某委某组,是被继承人的次女。 郑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某区某街某委某组,是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孙子,是被代位继承人王某丙的儿子。 被继承人: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某区某街某委某组,生前住吉林省白山市某区A街X委X组。 被代位继承人:王某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吉林省白山市某区某街某委某组,是被继承人的长子。 被转继承人:王某丁,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吉林省白山市某区某街某委某组,是被继承人的次子。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遗产,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身份证明、死亡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一笔存款,现存于XX银行XX储蓄所,账号:XXXX项下的本金及利息; 三、被继承人王某某与王某互为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长子王某丙(XXXX年X月X日死亡)、次子王某丁(XXXX年X月X日死亡);王某于XXXX年X月X日死亡,王某死亡后王某某至死未再婚; 王某丙与郑某互为原配夫妻,二人只生育一个子女,儿子郑某某,王某丙与郑某于XXXX年X月X日经XX林区基层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王某丙至死未再婚; 四、王某某的父亲某某于XXXX年X月X日、母亲夏某于XXXX年X月X日均已先于王某某死亡; 五、据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及被代位继承人王某丙的儿子郑某某称,被继承人王某某、被代位继承人王某丙及被转继承人王某丁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生前无非婚生子女、未收养子女;被继承人王某某某、被代位继承人王某丙及被转继承人王某丁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及代位继承人郑某某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七、代位继承人郑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王某丙应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上述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死者王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王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某的配偶王某、父母均已先于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且王某死亡后王某某至死未再婚,故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长子王某丙、次子王某丁共同继承。 又因被代位继承人王某丙已先于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代位继承人王某丙应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上述遗产份额应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因被代位继承人王某丙生前只有郑某某一个子女,故被代位继承人王某丙应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某上述遗产份额应由其儿子郑某某代位继承。 因王某丁在未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王某某上述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丁应继承王某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王某丁生前无配偶、无子女,且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故王某丁无合法继承人。 据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女王某甲、次女王某乙及孙子郑某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白山市XX公证处 公 证 员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