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月20日,界首市公证处公证人员接到安徽省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某的电话,称她的公司因复工复产导致资金紧缺,现向银行申请贷款急需办理公证,想问下公证处是否正常上班,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公证人员接到电话后,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的公证需求,得知当事人的企业成立于2015年11月,位于界首市东城产业园,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纺织服饰专业制造企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公司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决定引进疫情防护用品生产线,生产防疫用品保障政府需求,并被列为安徽省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主要保障口罩与防护服供应,现该公司为抗击新型肺炎疫情已购置了生产机器,可生产造成资金短缺,急需申请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口罩与防护服的生产原料和加工生产。 面对当前疫情形势,为充分体现公证的公益性,落实企业帮扶策略,界首市公证处主动践行惠民便企的服务措施,决定对生产服务新冠肺炎相关防疫用品的企业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为企业免费办理此项公证事项。 经过事先的线上预约申请和微信沟通,公证人员提前告知了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对当事人准备的材料进行了预审核。在与企业沟通确认当事人无外出旅行史后,2月20日下午一点,当事人按照预约办理的时间来到公证处,公证人员为来处人员进行了体温测量,酒精消毒等防控措施后开始为当事人办理公证。 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安徽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界首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XX万元,借款期限为XX个月,利息以借款合同为准,由界首市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界首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为保证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安徽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自愿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机器设备、汽车、有价证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债权、股权等】为安徽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界首市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向本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就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一旦违反合同,在《执行证书》出具之前公证机构核查的内容、方式等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随后,当事人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并向本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很快就完成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事项办理的各项流程,并依据惠民便企措施,为企业免去了公证费用5000元,并及时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后,企业很快就能拿到银行发放的贷款。 为助力早日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期间,界首市公证处就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证明公证、企业建设复工复产承诺书公证、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转让和保护方面公证、海外企业的员工健康状况证明公证、企业融资活动或办理金融贷款方面的公证减免公证费用并开通绿色通道。这些举措节约了当事人的宝贵时间,解决了企业生产的燃眉之急,保证企业能全力投入生产,充分彰显了公证人的使命与担当。
【公证书格式】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0)皖XX公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担保方(以下简称甲方):界首市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反担保方(以下简称乙方): 张某,男,一九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赵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安徽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界首市东城产业XX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反担保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XX月XX十日向安徽省界首市公证处申请对前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主要条款完备,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了解、确认了合同的全部内容。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安徽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界首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XX万元,借款期限为XX个月,利息以借款合同为准,由甲方向安徽界首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为保证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自愿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机器设备、汽车、有价证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债权、股权等】为安徽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前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向本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乙方表示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安徽省界首市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乙方同意接受强制执行并承诺放弃该笔借款诉讼的权利。 本公证员就该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告之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双方当事人就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一旦违反合同,在《执行证书》出具之前公证机构核查的内容、方式等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界首市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和乙方张某、王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安徽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安徽省界首市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界首市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安徽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签名并加盖的其公司公章及张某、王某某、赵某、赵某某、张某某的签名并按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界首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