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杜某与刘某系同一个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租赁了一个三室两厅的房子作为宿舍,杜某及其女友住一间,刘某住一间,另一间由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居住。2018年的某一天,刘某喝了酒之后,撞开杜某及其女友共同居住的房间,手持玻璃酒瓶对杜某及其女友头部进行殴打,随即杜某与刘某厮打在一起,刘某倒地不起,杜某感觉到刘某不再对自己进行殴打后,随即停止了与刘某的厮打,后发现刘某头部所在的地面有大量血迹,杜某意识到可能出事了,立即让女友拨打“110”和“120”。“120”到达后经检查,刘某已死亡。 该案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移送到人民法院后,因杜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向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派律师为杜某辩护的通知。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波、赵朋亮承办该案。 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该案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因本案案情重大,牵涉到人命,承办律师对本案的全部卷宗进行了复制,并对案卷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之后去看守所会见杜某,听取杜某对本案的看法,并核对相关证据。据杜某陈述,其与刘某无怨无仇,自己没有故意实施对被害人刘某捅刺的行为,所有的行为都是自己下意识的反应,且打斗过程持续的时间很短。 承办律师在详细查阅卷宗的基础上,认为案件在证据方面没有有力的辩护之处,遂决定在案件的事实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庭审中,在法庭的发问环节,承办律师着重对打斗的持续时间、事件发生时的环境、被害人的状态等方面向被告人杜某发问,引导他向法庭陈述。公诉人则着重从案件的后果及被告人杜某在事件发生前书写的对被害人刘某警告的话语方面指控杜某在主观上是故意实施对被害人刘某的伤害行为。法庭着重对案件的起因和打斗的过程进行了调查。最终在法庭调查阶段,认定被害人刘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杜某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定性,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杜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承办律师在法庭上着重列举了杜某和刘某实施的行为。被告人杜某及其女友在事发前,是在自己独立的、封闭的房间环境内,根本无法预见到接下来会发生本案。而被害人刘某是在自己饮酒后的精神状态下,采取踹开房门的方法进入到被告人杜某的房间内,不由分说,直接使用酒瓶这样的工具对被告人杜某及其女友的头部进行击打,并导致了酒瓶的破碎。此后,被害人刘某使用破碎的酒瓶继续向被告人杜某袭来。在这样的情况下,承办律师认为此时被害人刘某的行为足以可能导致被告人杜某严重受伤或死亡的后果。针对刘某的非法侵害,法律应当赋予公民奋起反抗自救的权利,而对于这样的暴力行为,公民没有时间,法律也不应当要求公民还要去思考反击自救的程度和方法,而我国刑法也是这样规定的,故杜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行为特征,而不是故意伤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杜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杜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也许有人会认为,毕竟是杜某的行为导致了刘某死亡的结果,杜某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或者是赔偿责任。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有效辩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承办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合议庭的评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判决认定杜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该案也说明了“谁受到伤害谁有理”的思想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面对不法侵害时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