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段某某,男,1976年3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都昌县。2012年7月19日,因犯抢劫罪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甬慈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7日,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转监至第一师沙河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4月16日,经新疆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6年8月16日,经新疆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6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兵团沙河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段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段某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段某某改造积极,曾减刑一年九个月,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在对段某某档案查阅中发现,段某某有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上次减刑时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符合申报减刑条件。 2018年6月12日,沙河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经审查核对,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监区认定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改造成绩准确,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段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三个监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一师检察分院在严格审查案卷、核实改造成绩后,做出“罪犯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履行附加刑,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6月2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段某某等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为段某某减刑,提请裁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一师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18日,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靠拢政府,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法裁定对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