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谭某某与李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下旬,李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线行驶。18时30分,行至某线某转弯处,车辆发生侧翻,倒地滑行后与对向谭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侧面相撞,李某与货车左后轮发生碾压,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谭某某、李某某(死者弟弟)到景洪市某乡人民政府上访,要求予以帮助解决。

【调解过程】

2018年7月9日,某乡人民政府考虑到案件属于道路事故交通纠纷,派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进行调解,乡调委会受理本案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对该案进行仔细的分析。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明,当事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穿拖鞋、未带头盔、未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当事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导致李某某死亡,双方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是家庭顶梁柱,现因李某的意外离世,给其全家造成极大的伤害与打击,死者家属李某某提出要求谭某某赔偿150000元死亡赔偿金。谭某某以李某未按规定驾驶摩托车为由坚决不同意此数额的赔偿金,调解工作一时受阻。 在双方意愿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始终没有放弃,稳住双方当事人情绪,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分别向双方讲解,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划分。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明确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就李某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进行计算,所赔费用应为98620元。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家属可以到法院诉讼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情理角度,分别对双方进行耐心的劝说,谭某某看到死者家属满眼血丝、神情恍惚,死者父亲更是强忍着泪水,这种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伤痛是常人无法理解的,谭某某自己也有所触动,主动上前与其进行沟通。通过交谈,了解到这个家庭生活贫困,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有问题,当即表示愿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在调解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态度出现转变,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期限10日之内履行135000元死亡赔偿金。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这起事故是场意外,就赔偿事项达成了一致,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号)认定,李某、谭某某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过错基本相当,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2.谭某某自愿赔偿李某克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35000元。 3.支付时间为:2018年7月20日之前到司法所一次性现金支付给李某弟弟李某某与其父亲。 4.死亡赔偿金支付后,李某家人不得再因此事与谭某某产生新的纠纷,不得再以李某死亡事件找谭某某索要其他费用。 此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望双方共同遵守,若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得到圆满的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中李某家属及谭某某在赔偿费用的额度上产生了争议,调解员充分体谅双方的困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做工作,用耐心、细心和热心着重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本案注重一个“理”字,是本案最终调解成功的基础,这起事故的化解有效化解充分显示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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