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3日,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治疗。因办案需要,要求以现有的资料及被鉴定人的现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依据刘某病案材料进行法医临床检验。 2.检查:平卧床上,神清,查体合作。颅形正常,五官端正,颈部有气管切开后创瘢。双眼对称,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2.5mm,颅神经粗测无著征,左上1牙缺失,牙槽窝尚未平复。右上肢塑具固定,不能活动,左上肢活动可。右前臂可见14cm手术缝合创,右前臂外侧可见14cm手术缝合创,右肘外可见8cm手术缝合创。胸部对称,触压痛(+),以右侧为重,呼吸平稳,音清,腹平坦、柔软,触压痛(+),右腋下、背部可见长18cm、13cm手术缝合创。骨盆形态、位置正常,骨盆挤压、分离试验(+)。双下肢左右对称,形态完好,皮肤及软组织未见损伤痕,各关节未见骨折、肢体畸形。右下肢因疼痛不敢活动。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分析说明】
经阅送达的刘某病案材料,经鉴定组讨论认定:上述医院临床诊断成立。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双侧肋骨骨折(右侧第3-12、左侧第4-8),右侧血胸,左肩胛骨骨折,右尺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骨折脱位,耻骨联合分离,右髋臼骨折,双额顶硬膜下积液,双侧胸腔积液,右臂丛神经损伤,右肘关节外侧及内侧副韧带撕裂,右尺骨冠状突骨折,牙外伤。 损伤程度: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文件第5.2.5.j)条规定,牙外伤属轻微伤,依据同文件第5.6.4.f)条规定,右侧血胸、双侧胸腔积液属轻伤二级。依据同文件第5.6.4.c)条规定,左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依据同文件第5.9.4.h)条规定,右肘关节骨折脱位属轻伤二级。依据同文件第5.8.4.a)条规定,耻骨联合分离属轻伤二级。依据同文件第5.9.4.e)条规定,右肘关节外侧及内侧副韧带撕裂属轻伤二级。依据同文件第5.9.4.b)条规定,右臂丛神经损伤属轻伤二级。依据同文件第5.6.3.c)条规定,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依据同文件第5.9.3.e)条规定,右尺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依据同文件第5.8.3.a)条规定,右髋臼骨折属轻伤一级。依据同文件第5.9.3.f)条规定,右尺骨冠状突骨折属轻伤一级。 成伤机制:根据办案委托人提供的病历、影像片、询问笔录及车检报告等材料记载,经查体所见,结合案情分析认为:上述损伤符合被车辆撞击、摔跌形成,不符合车辆碾压形成,故认为刘国祥双下肢未见车轮碾压伤。
【鉴定意见】
刘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成伤机制:刘某损伤符合车辆撞击、摔跌形成,双下肢未见车轮碾压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