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冯某某,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2019年9月25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2月1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永川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冯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以下情况:一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一次表扬奖励;二是监狱对该犯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结果显示其社会危险性程度为低等;三是监狱委托重庆市江津区(罪犯冯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对该犯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重庆市江津区司法局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综合评估意见及建议为:建议可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冯某某提请假释。 同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冯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冯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罪犯冯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对罪犯冯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永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冯某某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考核表扬等成绩符合规定,符合假释条件”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1年1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冯某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冯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2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冯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