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胡某某减刑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胡某某,男,1973年12月27日生,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2010年胡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1月19日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4年5月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15年5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2015年9月8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胡某某系盲人、毒品再犯。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24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忠庄监狱六监区一分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胡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认为:胡某某自忠庄监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在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三个,可以提请减刑八个月。但胡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七条,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同时,胡某某又系身体残疾罪犯且无劳动能力,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二十条,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因此分监区建议对胡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2018年1月30日,经监区长行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2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罪犯胡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审查,认为胡某某虽然身体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并不属于生活难以自理的罪犯,不符合法释﹝2016﹞23号第二十条规定的从宽情形。同时,胡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法释﹝2016﹞23号第七条,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故监区提请减刑的幅度不当,应当扣减一个月,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 2018年3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8年3月23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胡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暂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4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同意呈报减刑七个月。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行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5月1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胡某某系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应在法定幅度内从严掌握,决定对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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