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监狱罪犯刘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11月28日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1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都匀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15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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