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1日,李某被羁押于看守所,2017年3月7日19时许,李某死亡。
【鉴定过程】
2018年3月7日,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对死者李某的尸体进行了法医学尸体解剖检查,提取部分器官进行法医病理学检查,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49-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 147-1996法医学尸体解剖、GA/T 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及本中心《HBCX/OP-BL-1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作业指导书、HBCX/OP-BL-2法医病理学尸表检查作业指导书、HBCX/OP-BL-5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作业指导书》进行检查。 (一)法医学尸表检查 成年男性解冻尸体,尸长167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尸斑呈深红色,位于腰背部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头发黑色,发长0.5cm,结膜苍白,双侧角膜混浊,眼球塌陷,瞳孔无法透视,双侧外耳道、鼻部皮革样化,翻动尸体,口腔见液体流出,牙齿整齐无脱落。双手指甲及双足趾甲均发绀。枕顶部头皮见长3.0cm创口,创缘不齐,可见组织间桥,创腔深0.4cm;胸部正中见两处表皮剥脱。 (二)法医学尸体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自两耳后冠状切开头皮,前后分离,枕顶部创口对应处头皮出血不明显,帽状腱膜无损伤及出血,左、右颞肌无出血,颅骨无骨折。环状锯开颅骨,打开颅腔,见硬脑膜外无异常,剪开硬脑膜,硬脑膜下无异常,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取出脑组织,剥离颅底硬脑膜,颅底未见骨折。 脑重1380g,表面未见异常,切开脑组织,脑各切面及脑室内无异常。镜下各部脑组织水肿、自溶。 切开颈部,颈部皮下及各肌群无出血,剪开喉头,喉头未见异常,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双侧扁桃体及甲状腺肉眼观及镜下未见异常。镜下颈部肌肉组织及甲状腺自溶,喉头黏膜上皮细胞自溶,黏膜下单核、淋巴细胞浸润。 正中切开胸腹部皮肤,胸骨及肋骨无骨折。打开胸腔,双侧胸腔内见少量淡红色冰渣,气管及内未见异常,左、右支气管腔见淡红色冰渣。心包膜完整无破裂,倒“Y”字型打开心包,心包腔内见300g血液及血凝块,剪开主动脉,主动脉根部至腹主动脉见长46.0cm的动脉夹层形成,主动脉根部内膜散在粥样硬化斑块,降主动脉上段内膜见3.5cm横行破口,主动脉弓内膜见长2.5cm的纵行破口,主动脉根部外膜见3.2cm×0.5cm纵行破口。镜下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中膜分离形成夹层,夹层内可见血栓形成,主动脉3处破口及周围软组织出血,主动脉根部破口周围见大量红细胞附着,血小板梁形成。 心重407g,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分别厚1.6cm、0.4cm、1.0cm。心外膜、心内膜、各瓣膜检查未见异常,冠脉检查: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距分支口2.0cm处见长0.7cm的Ⅰ级粥样硬化斑块伴钙化,其后0.5cm处见长1.0cm的Ⅰ级粥样硬化斑块伴钙化,旋支距分支口1.5cm处见长0.7cm的Ⅳ级粥样硬化斑块伴钙化;右冠状动脉自开口始见长4.0cm的Ⅰ级粥样硬化斑块伴钙化。镜下见心肌组织自溶,左心室壁及乳头肌心肌纤维断裂,小灶性纤维结缔组织增生,右心室壁轻度脂肪组织浸润;左冠状动脉前降支、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管腔狭窄,管壁增厚,增厚的管壁内纤维帽形成,其下见胆固醇结晶及钙化灶,血管周围灶性出血,左冠状动脉前降支斑块内灶性出血。 左肺、右肺分别重509g、536g,表面光滑,切面淤血。镜下见肺组织自溶,肺淤血,片状肺水肿,灶性肺出血,间质炭末颗粒沉积。 打开腹腔,皮下脂肪厚度为3.0cm,腹腔内干净,各器官位置未见异常,左、右侧膈肌高度均位于第4、5肋间。 肝重1427g,大小为28.0cm×17.0cm×6.0cm,表面光滑,切面淤血。镜下见肝组织重度自溶。 脾重155g,大小为14.0cm×10.0cm×2.0cm,表面光滑,切面淤血。镜下见脾组织自溶。 双肾共重346g,包膜易剥离,切面皮、髓质分界清楚,皮质厚0.4cm。镜下见脾组织自溶。 肾上腺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肾上腺组织自溶。 胰重73g,表面及各切面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胰弥漫性自溶。 打开胃,胃内可见少量食物残渣,胃壁、各段小肠及大肠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胃及大、小肠黏膜重度自溶。 阴囊皮肤镜下未见异常。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 1.主动脉夹层破裂合并心包压塞(主动脉夹层长46.0cm,主动脉内膜见长3.5cm及2.5cm破口,外膜见长3.2cm破口,心包腔内300g血液及血凝块) 2.重度冠心病(心重407g,左冠状动脉旋支病变Ⅳ级伴钙化;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病变Ⅰ级伴钙化,左冠状动脉前降支斑块内灶性出血;左心室壁及乳头肌灶性纤维结缔组织增生),右心室壁轻度脂肪组织浸润 3.肺组织自溶,肺淤血,片状肺水肿,灶性肺出血 4.脑、心、肺、肝、脾、肾、胰及喉头、胃、肠黏膜自溶 5.枕部3cm创口 (四)毒化检验结果 据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 1.送检李某尿液中吗啡类、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酸、MDM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巴比妥、苯二氮卓类毒药物均呈阴性(-); 2.送检李某血液中未检出硝苯地平成分; 3.送检李某血液中未检出卡托普利成分; 4.送检李某血液中未检出灭多威、残杀威、呋喃丹、甲胺磷、敌敌畏、特丁磷、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氧乐果、甲氰菊酯、二氯苯醚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毒鼠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哌替啶、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地西泮、咪达唑仑、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氯氮平、氯丙嗪、异丙嗪毒药物成分。
【分析说明】
(一)致伤方式 根据对死者李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枕部存在创口,长3.0cm,创缘不齐,可见组织间桥,创腔深0.4cm,对应处头皮下出血不明显,分析认为,该创口符合钝性物体损伤的特点,符合濒死期头部与具有一定接触面的钝性物体作用所致。 (二)死亡原因 1.根据对死者李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存在枕部创口,余体表未及重要器官未检见机械性损伤,分析认为,其损伤程度不足以致死,可排除其因机械性损伤所致的死亡。 2.根据对死者李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全身体表及主要器官未检见机械性窒息征象,结合送检案情资料、病历资料及其死亡经过分析,认为可排除李某因机械性窒息所致的死亡。 3.根据对死者李某的毒化检验结果,送检李某尿液中吗啡类、苯丙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酸、MDM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巴比妥、苯二氮卓类毒药物、硝苯地平、卡托普利、灭多威、残杀威、呋喃丹、甲胺磷、敌敌畏、特丁磷、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乐果、氧乐果、甲氰菊酯、二氯苯醚菊酯、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毒鼠强、甲基苯丙胺、哌替啶、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司可巴比妥、地西泮、咪达唑仑、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氯氮平、氯丙嗪、异丙嗪毒药物成分均呈阴性,结合送检案情、病历资料及其死亡经过分析,认为可排除李某因上述毒药物中毒所致的死亡。 4.根据对死者李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检见其存在主动脉夹层破裂合并心包压塞,重度冠心病(心重407g,左冠状动脉旋支病变Ⅳ级伴钙化;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病变Ⅰ级伴钙化,左冠状动脉前降支斑块内灶性出血;左心室壁及乳头肌灶性纤维结缔组织增生),结合送检案情、病历资料及其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李某符合在重症冠心病的基础上,因主动脉夹层破裂合并心包压塞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鉴定意见】
根据对死者李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送检案情、病历资料及其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李某符合在重症冠心病的基础上,因主动脉夹层破裂合并心包压塞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