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7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慈利县。2018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2018年11月19日,王某到慈利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王某的家庭共有6口人,包括其父母亲、妻子和两个儿子。其父母亲是农民,年事已高无法再从事重体力的劳动生产;其妻子是家庭主妇,一直在家带两个孩子;全家的经济重担都压在王某一人身上。王某年轻的时候家里很穷,小学没有毕业就因家境贫寒而辍学,十几岁便外出打工。王某因文化水平不高,对于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对自身行为较放纵。王某被判刑后,心情十分失落,报到时精神状态和表现一般。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及时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综合王某各方面因素,为他量身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明确责任人。组织其户籍地村支两委干部、村辅警、政府联村干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入矫宣告,重点辅导其学习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包括每月报到的时间、思想汇报、电话汇报、集中学习、集中劳动、行为规范化训练、不定期家访、定位监管、请销假制度等规定。在矫正期间,司法所依规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王某入矫后,司法所对其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守法意识,组织其参加了法制、道德和传统文化、时事政策、警示案例等集中教育,以及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政策知识的专题教育,帮助其端正心态,增强身份意识,逐步适应、接受社区矫正。针对王某本人文化水平低,负但重的现状,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其进行个别谈话,鼓励其充分运用自身从事建筑行业多年的优势,继续在本县范围内进行一些工程建设。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王某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2小时,日常报道一个月不少于2次。在矫正小组鼓励与鞭策下,王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制度,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日常报道,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同时自发为本村建设做贡献,经常参加村里组织的集体劳动。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为让王某更好的融入生活,改变心理失衡的现状,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除每月与其定期谈话及上门走访外,多次通过电话沟通了解其生活、思想状况,并充分利用思想汇报和平时开展教育学习的机会,与王某平等沟通交流,以诚相待,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倾听他的心声,帮他消除思想的疑虑,释放不良情绪,使其心理逐渐趋于平衡,建立起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信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矫正小组成员切实落实对王某的监管责任。村支两委、政府联村干部等成员通过日常走访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管。王某家人非常配合矫正工作,积极协助司法所进行监督管理。司法所每月结合矫正小组成员反馈的监管情况,对王某进行日常考核。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鼓励王某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有计划地对王某进行公民道德、社会责任、时事政治等教育,帮助其提高道德修养、增强责任观念、树立感恩意识,在其心里播下帮助他人、回报社会的种子,促进其融入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王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使其深受教育和触动,从一开始的心理失衡变得积极面对生活。王某现在在家天天接送孩子,跟孩子更加亲近,事业上也有了起色,足够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同时,他认真认罪悔罪,正确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态以后将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在充分掌握王某工作、生活以及思想状况后,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矫正方案,同时发挥好矫正小组成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力量的作用,组织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并注重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和心理疏导,使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克服从受社会“肯定”的“红人”到因服刑而成为受社会“否定”的罪犯带来的心情低落、心理不平衡的影响,变成能正确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承担家庭、社会责任的人,并彻底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通过对王某的矫正实现了良好的效果,充分展现了教育矫正在将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方面的显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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