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侯某某与赵某某、刘某甲、赵某乙、顾某某、赵某丙、张某某、刘某乙、谢某某是多年的把兄弟关系,每年春节期间都会在饭店轮流组织几次聚会。2012年4月19日下午,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居民赵某甲召集侯某某、刘某甲、赵某乙、顾某某、赵某丙、张某某、刘某乙、谢某某共九人在某饭店饮酒吃饭。吃饭结束后,侯某某因饮酒过量,意识模糊,连回家方向都辨认不清,骑电动车朝着与家相反的方向骑行,在行至某物流公司门口时,因看不清路,撞伤在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上。侯某某被送到定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之后又转到北京市武警总院等医院抢救治疗。2012年7月5日,侯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因肇事车辆在路边违法停车,且未设立警示标志,因此肇事车辆与死者侯某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侯某某的妻子毛某某、父亲侯英某主张医疗费675746.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误工费13662元,护理费15120元,死亡赔偿金365840元,丧葬费18083元,被赡养人生活费(死者侯某某子女均已成年,其母亲已过世,仅侯某某父亲原告侯英某78岁,有三个子女)19348元,交通费13569.5元,住宿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1178369.40元。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历经一、二审后,最终判决肇事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侯某某的家人共计590000元。经调解,肇事司机梁某某赔偿给付侯某某的家人101400元。在取得肇事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701400元的赔偿后,侯某某的妻子毛某某、父亲侯英某多次找各共同饮酒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各饮酒人均拒绝赔偿。为此,侯某某妻子多次与共同饮酒人发生激烈冲突。定州市公安局某城区派出所介入调查此事,经多次调解无效后建议毛某某、侯英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因侯某某家人为抢救侯某某花去巨额医疗费,四处举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虽严格讲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考虑到侯某某的父亲侯英某年近八十岁,且家人毛某某、侯英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2013年7月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批准了毛某某、侯英某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徐宏、张欣安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及时接待了侯某某的妻子毛某某及父亲侯英某,并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依法组织、收集、调取了多份证据,将八位共同饮酒人作为共同被告以侵权为由诉至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八位被告连带赔偿作为侯某某家人的毛某某、侯英某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自行承担的469184.7元的一半即234592.35元。庭审中援助律师作为毛某某、侯英某的代理人与各共同饮酒人及委托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共同饮酒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侯某某死于车祸,共同饮酒人与死者之间并未有任何劝酒行为,并不是在酒场上死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援助律师在庭审发表代理意见时认为:各共同饮酒人在已明知侯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电动车向其家的反方向驶去,而没有制止或有效制止,导致车祸发生,各共同饮酒人未对侯某某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共同饮酒人对本案的损害发生均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定州市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援助律师提出的观点并经过慎重考虑研究后认为:在本案中,各被告与侯某某一同聚餐饮酒,侯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而侯某某在饮酒过程中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赵某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应该保证前来赴宴的客人在喝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客人受到损害,故被告赵某某应对侯某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但较其他各共同饮酒人的责任稍微高一些,法院酌定赵某某赔偿侯某某家人毛某某、侯英某8000元;被告刘某甲发现侯某某饮酒结束后的明显异常行为,即侯某某走错了回家的方向,应当及时告诫而没有告诫,故其对侯某某的损失承担比赵某某略低些的赔偿,法院酌定刘某甲赔偿侯某某家人毛某某、侯英某5000元;另外六名共同饮酒人也因为未对与其共同饮酒的侯某某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法院酌定六名共同饮酒人各赔偿侯某某的家人毛某某、侯英某等损失3000元;案件受理费4819元由八位被告共同承担。判决送达后,各共同饮酒人均觉得自己很冤,均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并准备提起上诉。后来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援助律师对各共同饮酒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法律及法理解释和说明,最终使他们心悦诚服,各共同饮酒人撤回已提出的上诉,按定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全额履行了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比较特殊和较为典型的侵权案例,由于在我国尤其最近一段时间,宴请饮酒是民间常见的社会现象,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受法律调整,但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一旦出现伤亡,必将使情谊行为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两个条文明确了共同饮酒人之间相互的安全保障义务。律师认为,共同饮酒人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最大限度内提示共同饮酒人之间在饮酒过程中应当在更宽泛的层面上的善良与注意,以保护饮酒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促使共同饮酒行为处于一种更为安全理性的状态中。本案中,各共同饮酒人之所以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在共同饮酒后,未对已经出现明显异常行为的侯某某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悲剧发生。所以,各共同饮酒人赔偿侯某某的家人毛某某和侯英某并无不当。另外结合共同饮酒可能发生的一些风险,律师认为:在与他人共同饮酒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作为饮酒人自己在饮酒时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过度饮酒,以免造成行为失控或自身身体的伤害。本案中,因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侯某某对其自身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了绝大部分的责任,其他共同饮酒人只承担了较小部分的赔偿责任。 (二)饮酒绝对不开车,开车绝对不饮酒。共同饮酒人发现如果有人开车前来的,应当通过给其找代驾或打车回家等方式解决出行问题,绝对不能让其酒后开车。 (三)对身体不适的或者不胜酒力的人不要强行劝酒,否则按照法定情节将面临轻者民事侵权赔偿,重者构成犯罪的责任后果。 (四)饮酒后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保证每个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如发现饮酒者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应及时将其送至医院就医。 在此,援助律师呼吁,在过年过节亲人或同学战友聚会等需要饮酒助兴之时,应当谨记“小酌怡情,大酒伤身”,以防止与本案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做到文明饮酒,出行安全,共同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