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李某与马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李某为了给身患重病的儿子筹钱治病,准备出售自家房屋。同年9月份,马某夫妻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的房屋。李某系开封某学校的职工,当时房屋的部分产权归学校所有,因此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只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十年后,学校政策调整,房屋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但李某却又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马某夫妇到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申请人民调解,希望能够尽快解决与李某之间因房产引发的矛盾纠纷。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该调委会着手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到现场了解得知,马某和李某都是开封市某学校的退休职工,该房屋为90年代初学校的职工福利房。2003年,马某夫妇为了方便照顾孙子,便购买了李某的房屋,由于房屋产权80%归个人,20%归学校,导致房屋一直无法过户。 2013年,国家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新政策规定,马某终于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6月,马某夫妇带着相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补齐了余下20%的产权差额款,共计3000多元。当他们联系李某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某却以当时只卖80%的产权为由,索要余下20%的购房款,马某夫妻不同意李某的要求,房屋过户的事情一再搁置,两家人因此积怨。 了解到事情的前因后果,调解员决定将双方当事人请到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 调解现场,李某认为,因现在房屋一直升值,该房屋经评估价值至少30万元,20%的房款至少要6万元,她认为自己要求补偿3万元的数额并不高。马某夫妻却认为家属院其他人买卖房屋,补偿金才1万多元,因此只同意给出1.5万元补偿金。双方在补偿金的问题上一直协商不成,气氛一度十分紧张。 见此情形,调解员一针见血地指出,双方当年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对于购买的房屋产权约定不清,导致现在房屋政策调整时,出现纠纷。如果起诉到法院,很可能是两种结果:第一,法院认定卖出的房屋为百分之百产权,李某拿不到任何补偿金;第二,法院认定当时只购买了部分产权,按随行就市的价格,马某至少要补偿李某6万余元。两种结果对双方都不是最优选择。一番入情入理的劝导后,双方都逐渐平静下来,愿意继续调解。李某也主动提出将3万元的补偿金额降到2.5万元。 看到调解出现转机,调解员趁热打铁,及时提出将“面对面”的调解转为“背靠背”调解。调解员在与李某沟通时说,人要有一颗感恩的心。当初您为了给儿子治病,急着用钱,马某夫妇及时购买了你的房子,付了房款,使得您儿子的生命得到了延续,更何况还有多年的同事情谊。调解员一番入情入理的话语使李某的态度有所缓和,同意做出让步,李某将房屋补偿款降至2万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如下: 1.马某于2017年10月21日之前将房屋补偿款2万元交予该调委会所在地的司法所暂由保存。 2.李某于2017年10月28日之前配合马某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到马某指定的人名下。过户费、契税等相关费用由马某方承担。 3.李某按期配合马某办理过户手续后,到司法所领取2万元补偿款。如因李某原因逾期不过户扣其5000元款项。 经协调双方满意此次调解,并到司法部门申请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调解案件,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辖区的和谐稳定。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属于不动产,房屋买卖较之其他商品买卖有着很大的差异,尤其是二手房交易有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交易过程较长等特殊性。调解员通过到实地进行调查,取得确凿证据,与双方耐心沟通,运用逆向思维,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要付出的经济成本。看到当事人态度有所缓和,再晓之以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互谅互让,易让群众接受的调解方法打动了双方,打开了马某夫妇与李某的心结,促使调解成功。房屋交易起纠纷,人民调解显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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