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郑某,男,1986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2019年4月3日,郑某因犯赌博罪被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2019年5月7日,郑某到徐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股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郑某犯罪前在徐闻县县城经营水产生意,居住在徐闻县某镇,与本镇居民交往较多。工作人员结合实际成立了以司法所长、派出所干警、社区干部、志愿者及郑某父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了帮教协议,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司法所对郑某进行监管、教育、帮扶。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郑某参与心理测评、定期谈心谈话、入户走访、向村委会询问等方式来了解郑某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以及思想动态。根据心理测评结果及收集到的信息,有针对性的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方案:1.根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入矫前三个月为重点管理对象,每月需到所报到4次,交思想汇报2次;2.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各不少于2次;3.定期谈话和走访,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矫正措施。 (三)走访教育情况 郑某入矫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的要求,每月通过入户走访亲属、村委会干部等方式,了解郑某的家庭生活及思想状况。自被判决后,郑某不愿与别人交流,经常一个人待在房间里,家里人对他十分担心。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便利用走访的时机,开导郑某要放下思想包袱,积极面对,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的关心和宽容。同时,嘱咐其家人要时常打电话关心他,劝导他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经过谈心后,郑某思想压力有所缓解,愿意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现实表现情况良好。 (四)给予表扬情况 2020年4月24日上午,郑某在驾车途径某路口时,发现一名六十多岁老人因闪躲过往车辆操作失误,引起摩托车侧翻,老人身体被车辆压住,受伤并昏迷。郑某发现后,不假思索,立即主动对受伤老人进行营救,并及时拨打120、110电话,最终老人获救,无生命危险。 2020年12月25日,郑某被湛江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奖并颁发证书,事后司法所将郑某的“见义勇为”情况上报至县司法局,经县司法局审批同意表扬后,司法所向辖区内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宣读了郑某的表扬决定书,并号召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向郑某学习,自觉接受监管,积极改造自我,做一个诚实、守信、守法、乐于助人的公民。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 郑某从社区矫正对象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蜕变,充分展示了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正作用。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表扬,能有效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