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赵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0日,申请人赵某与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某借款200万元给孙某某,孙某某按照年利率10%向赵某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孙某某没有向赵某偿还贷款本息,赵某多次索要,孙某某都采取各种方式拖延。从2017年5月开始,孙某某拒接赵某的电话,赵某找到孙某某后,孙某某拒绝偿还借款,两人发生激烈争执。110出警后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后建议赵某向法院起诉。 2017年7月5日,赵某向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援助,代理他向江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回其借款本息。申请时提交了社区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证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500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赵某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并非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而且经向社保部门调查,赵某本人曾经经营个体煤矿多年,本人及妻子社保退休金合计6900余元,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赵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而赵某未提交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其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要求,且经查证不属实。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规定:下列事项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的案件;2.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3.涉及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维权案件;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案件。赵某申请的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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