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董某某,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某街道某村。2018年5月,董某某为姜某某驾驶挖掘机,双方约定了工资。董某某工作8个月,姜某某一直拖欠董某某的工资,后在董某某催促下,姜某某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余下部分未支付。姜某某向董某某出具了余下工资的欠条,待付款期限已届满,董某某多次催促,姜某某仍未支付余下工资。 董某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自己的工资,向务川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董某某系农民工,申请事项为索要劳动报酬,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务川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董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某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资料与法律法规,认真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并协助董某向务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务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及收集到的证据提出代理意见: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原告提供劳务的形式及报酬,现原告已按口头约定履行了其义务。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现被告未履行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9年10月14日,经务川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姜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拖欠董某某的劳动报酬3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本案中,姜某某未及时足额支付董某某劳动报酬,董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查阅相关资料与法律法规,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在法院主持调解阶段,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为农民工董某某追回拖欠的劳动报酬,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