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矫治融坚冰 宽严相济化顽冥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男,1979年9月出生,重庆市开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15年9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刑止202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28日从广东调入我所服刑改造。在我中队服刑改造期间,刘某法律观念淡薄,角色意识差,好逸恶劳,恶习较深。在改造过程中,多次以视力差看不清为由,完不成任务,以此达到逃避改造或从事轻松工序的目的。结合刘某案情及其心理评估结果来看,刘某有较强的变态心理倾向,心理及行为易偏离常态;通过日常行为观察,刘某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流,遇事易烦躁,有重大自杀、行凶危险,且刘某思想观念偏激,对改造现状不能正确认识,故2016年12月呈报所级顽危犯进行转化。 主要犯罪事实:2012年7月-2015年1月,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满足自己的性欲,违背自己亲生女儿的意志,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强行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达七次之多,情节恶劣。 主要社会经历:刘某到入学年龄,在学校仅待15个月便弃学回家了,一直在家玩或干点农活,20岁以后开始外出打工。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家庭因素:刘某家庭成员较多,自小读书少,母亲早逝,家庭贫困,兄弟姐妹都有自己的家庭,对其支援不多,迫于生计,外出打工,但其文化程度低,基本上都是到工地打工,妻子有精神障碍,已离异。由于生活窘迫,婚姻破碎,导致其心态变化,并将不良情绪发泄到他人身上,心理上产生了较强的变态心理倾向,行为易偏离常态。 (2)成长经历:刘某在家时间较长,与父同住,兼照顾父亲,后因家庭压力大,生活艰苦,才出门谋生。为了讨生活,在多地做过多份低收入工作,法纪意识淡薄,缺乏认知力和自制力。 2.入监改造表现 (1)认识扭曲,法律意识淡薄 刘某人生观扭曲,法律意识淡薄,投入改造后,由于其所犯罪名及其性质恶劣,遭到同改鄙夷,被冷眼相待,从而产生自卑心理,在自己的世界里我行我素,自我控制能力差,遇事易冲动,报复心理强,人际关系不融洽。只用自己的认知、方式来解决问题,并且坚信自己的观点,对他的人质疑不屑一顾,因此抗拒警官对他的纠正教育。 (2)自我封闭,不适应监内生活 刘某视力确实存在问题,但到底严重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的诊断结果,中队也不能偏听一面之词,但其屡屡强调视力不好,从事生产不便,看不清,经常完不成任务。日常改造生活中,经常闷闷不乐,独自发呆,自我封闭,很少与他人打交道,表现出来的自卑心理比较严重,并借口车工技术难度大,自己视力不好,做不了车工工序,曾在与民警交谈中多次提出想更换轻松工种的请求。 (3)具有悲观情绪,并且放任自流 刘某对自己的改造前途抱有无所谓的心理,改造态度不端正,不能正确认识改造生活,经常出现反复。遇到问题不能正确对待,形成自闭性格,不主动与他人交流,也不理会别人,且报复心很重。 3.心理行为表现 依据个性分测验报告,显示刘某有较强的变态心理倾向,心理及行为易偏离常态,且思想观念偏激,对改造现状不能正确认识,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流,遇事易烦躁,尤其是言语少,不表露自己的心迹,在面临冲突事件或存在潜在隐患时,可能具有重大自杀、行凶的危险性。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罪服法意识淡薄,主要是因为系性犯罪,道德标准沦丧,对犯罪危害性没有正确的认识。由于文化水平偏低,认知水平低下,认知偏激,易走极端。 (2)法律意识淡薄。原因有三:一是缺乏正常的家庭教育和关爱而形成严重反社会道德意识;二是因害怕受到他犯歧视,形成对外界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三是文化偏低,缺乏必要的文化教育,存在明显的认知缺陷。 (3)行为的盲动性倾向。原因一是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所形成的焦虑和不安。二是性格内向,不善于同别人沟通,所受的负面情绪不断压抑,难以或不会以正当的途径释放;三是敏感多疑,对周围环境和人际关系存在不正确的认知,遇到冲突易采极端行为。 (4)劳动能力较低的原因有:一是刘某文化程度较低,受理解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影响加之性格内向,不善于向他犯请教和学习,故劳动技能水平提高不快;二是眼睛近视,且度数较高,自述左眼700度,右眼800度,劳动过程中视线模糊,看不清,导致劳动进度跟不上,也因此产生逃避劳动的想法。 5.改造中的优势 刘某十分重感情,与自己父亲和弟弟关系不错,但不知道他们的联系方式,目前只有一个小叔的电话,自己想与家人取得联系。可以通过帮助刘某联系家人入手,对刘某进行感化。 6.矫治方案 分析刘某能力的差异性,从而确定教育的内容、方法和目标,趋利避害,有的放矢。我们结合刘某的现实改造表现,对其量体裁衣,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 (1)通过加强管理,促进其行为养成、强化规则意识的树立。按照监管工作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落实对刘某的互监制度,安排几名改造表现积极的罪犯与其形成互监组,挤压刘某单独活动的空间,并使其受到表现进步罪犯的影响,防止高危行为发生。在监内落实对刘某的重点监控,使其时刻处在民警的视线之中,防止其脱管失控。对其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违禁品重点清查,防止其利用违禁品实施高危行为。及时有效掌握罪犯思想动向和行为倾向,消除安全隐患。 (2)通过教育手段,使罪犯树立正确观念和认知,矫治其认知上的偏差。承包民警和值班民警严格落实个别教育制度,遇到可能影响罪犯改造的事件时及时开展个别教育,使其体会到民警的关心,不失时机地促进其思想转化。鼓励其参加集体活动,促进其性格变化,逐步树立集体主义观念。 (3)通过劳动教育,使其基本完成习艺劳动任务、掌握相应劳动技能、养成良好劳动习惯、建立正常的协作关系。针对刘某劳动技能不强,适当将其调整到难度较小的工种,并在小组内安排改造表现好的罪犯与其结成帮扶对子,积极帮助其提高习艺劳动水平。民警对其在劳动方面的进步给予鼓励,给其以信心。 (4)通过心理辅导,促使其心理向健康方向发展。针对其性格内向,不善于沟通的特点,通过心理咨询和辅导,使其逐渐掌握和他人沟通的技巧和方法,并逐步改变对自己和他人不正确的看法,减少危机发生的心理动因。 (5)通过帮教措施,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通过亲情电话、接见,建起刘某同家属沟通的桥梁,使其感到自己并未被家人嫌弃和抛弃,重拾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的信心。承包民警经常深入小组,通过个别谈话等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影响改造的因素,加以正确引导,使其向好的方面转化。尽可能将刘某纳入社会帮教体系,使其在他人帮教中感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关爱,树立弃恶从善的信心。 7.预期矫治目标 通过分阶段、分步骤教育: (1)刘某能够正确对待服刑和漫长的刑期,积极融入改造集体生活,处理好与同犯的关系,树立改造目标,激发动力,争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多获奖励分,早日减刑回归社会。 (2)通过思想教育,刘某能积极配合民警,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法律意识,正确地认知自己,认清并改掉自身陋习和错误思想,告别旧我,用辛勤劳动汗水洗刷心灵的污垢,走向新生。 (3)刘某能够自觉提高自身素养,培养健康心理,接受新知识,学法、知法,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遇事能明辨是非,把刑期当学期,逐步转变遇事急躁、冲动、偏执、易走极端的性格,凡事尽量做到三思而后行,等重返社会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刘某改造态度大有转变,能信任民警,配合警察进行个别矫治工作。纪律意识极大增强,不仅能够自觉遵守各项行为规范,还能劝阻同改违纪违规。总体上看,刘某在转化期间没有出现明显的违规违纪情况,改造表现较好,并在教育转化期间获得4次行政奖励,于2018年7月10日减刑七个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