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9日,朱某某被聘入甲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从2014年10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 2016年8月20日18时30分许,正值休息日的朱某某和同事黄某某经公司木工组组长冉某某安排,前往乙公司木件车间从事木料加工工作。次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在操作锯片时不慎将其右手割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其右手1-5指切割完全离断伤。朱某某因伤两次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79421.15元,其中甲公司支付26100元,乙公司支付22000元,其余费用由朱某某垫付。 出院后,朱某某认为其前往乙公司从事木料加工系受组长冉某指派,而冉某的指派行为系其履行甲公司赋予的工作职责。2016年12月27日,朱某某以在甲公司劳务派遣工作中受伤为由,向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17年2月14日,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朱某某系工伤,甲公司应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7年2月28日,甲公司因不服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向长寿区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7月7日,长寿区人民政府以“朱某某是否受甲公司派遣至乙公司做工,事实不清,认定甲公司为派遣单位承担朱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销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因对长寿区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2017年7月17日,朱某某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长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017年12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22日,朱某某向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值班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得知:朱某某系农村户籍,其子还未成年,父母年迈,作为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朱某某伤后16个月均无收入,全家仅靠妻子种地维持生计,生活十分困难。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朱某某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娅承办此案,同时指定法律援助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全程跟踪案件办理。 熊律师接受指派后,从事实、证据、法律三方面着手,充分进行诉前准备,认真听取朱某某的陈述,准确掌握基本案情和诉求。分别收集乙公司总经理、生产部负责人及木工组下料员工等多名证人证言,多方补强证据。熊律师还结合受援人诉求,广泛收集相似案例、查找相关法律条文。 综合所有资料,熊律师分析认为:朱某某系在为乙公司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已形成事实雇佣关系,乙公司为适格的责任主体。 征得朱某某同意后,熊律师于2018年1月4日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公司赔偿朱某某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等共计129421.25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待伤残鉴定后再确定。 在等候法院开庭期间,朱某某在他人诱导下,自行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对同一被申请对象的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2018年3月12日,朱某某在征求熊律师意见后,向长寿区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获法院批准。此后,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开庭审理后,裁决:驳回朱某某的仲裁请求。后,朱某某向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表达了终止法律援助的意愿。 2018年5月21日,朱某某以提供劳务受害为由,以乙公司为被告自行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8年6月22日,朱某某再次向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办理该类案件实务经验丰富的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佳佳承办。 郝律师接受指派后,调阅了朱某某受伤以来进入法律程序的所有卷宗材料,了解案情,会见受援人,听取其案情陈述,并从法律层面释法说理,疏导受援人情绪,同时结合本案实际并经朱某某同意后,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其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和误工期限进行司法鉴定。 郝律师综合所有材料,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朱某某到乙公司从事木料加工是否受组长冉某的指派?冉某的指派能否视为甲公司的派遣?乙公司接受朱某某工作是临时雇请,还是事先与甲公司沟通后达成合意的结果?因在前述问题上并未形成有效证据优势,“朱某某是否由甲公司派遣”仍然事实不清,若朱某某向甲公司寻求工伤赔偿,恐无有力证据支撑。 根据前述已生效行政判决文书认定的事实,各方对朱某某系甲公司职工,及朱某某在乙公司木件车间下料工作中割伤右手的事实并无争议。 2018年7月5日,长寿区人民法院组织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乙公司进行第一次开庭,法庭在简要查明事实后,组织双方选定了鉴定机构。 同年11月20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的伤残程度为八级,误工时限为150天。 鉴定完成后,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系由甲公司派遣到被告处从事加工承揽服务,原被告双方既无劳动关系也无雇佣关系,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郝律师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的辩驳:原告朱某某系为被告乙公司临时雇请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内容受其安排,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表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某某在乙公司做工的行为系由甲公司派遣,故,朱某某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诉讼,于法有据、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其赔偿责任。 2019年5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由乙公司赔偿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1193.15元。 2019年6月4日,乙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年6月14日,朱某某再次向重庆市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二审阶段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征询朱某某意愿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郝佳佳继续承办本案。 郝律师接受指派后,再次会见朱某某,并就二审的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与当事人进行交流。 经审理后,二审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回访,法院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并对承办律师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受害案件,受援人的维权之路较漫长,历时3年有余,经历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一审、二审多个法律程序。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本案后,因案释法、因案施策,积极与受援人沟通,引导其通过法律程序成功化解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援助律师调阅了前期进入法律程序的全部卷宗,吃透案情,同时大量收集证人证言,补强证据,庭前准备充分,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受援人对结果也十分满意。 本案在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后,立即指派承办律师,同时指定工作人员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跟踪监督,通过对受援人不定期沟通、庭审观摩、回访反馈等,全方位考察承办律师履职尽责、职业操守、办案能力、业务水平、廉洁自律等综合素养,保证了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