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横道酿惨案 只因疏忽未礼让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朱某通过人行横道,张某未停车让行,造成朱某当场死亡。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调查与处理】

人行横道是法律为行人横过道路时设置的保护线,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行人有从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过的权利。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具有高度危险性,与行人相比处于强势地位。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张某家属已向朱某家属支付赔偿款,并取得朱某家属的谅解,对张某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1.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经交警部门的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从这起事故发生前的监控录像里显示,从死者朱某走上斑马线的那一刻起,有出租车、公交车、电动自行车等各类车辆陆续从朱某面前通过,然而却没有一辆车停在路口停止线内让行人朱某先行。这些车辆虽然与此次交通事故无关,但是他们的行为却导致了交通安全隐患的存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礼让斑马线”有专门的规定,对“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与“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这两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处以罚款5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

“斑马线”是保护行人安全横过马路的交通标志线。路口减速和礼让行人过马路是每一位机动车驾驶人最基本的责任,更体现了驾驶人员的职业道德。此类案件的发生,在于部分司机没有养成斑马线减速慢行,礼让行人的习惯。这些社会中常见且容易被忽视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旦酿成严重事故,很可能演变为犯罪行为。礼让行人体现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机动车遇斑马线提前减速慢行,行人快速通过斑马线,形成正能量循环,使“礼让行人”成为一种生活习惯。 斑马线前礼让行人,是礼更是法。一方面,驾驶人驾车到斑马线时,要主动减速和停车,礼让正通过斑马线的行人。另一方面,行人应走斑马线通道过马路,切勿横穿马路,勿在斑马线上逗留。如果斑马线上车辆密集或速度较快时,行人要停止通过,并选择适当时机通过斑马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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