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黎某和邱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黎某,女,62岁, 职业:退休工人;邱某,女,43岁,职业:个体经营户,现经营一家私立医院。黎某与邱某本来是邻居关系,两家人平时走动得近,也比较谈得来,后来邱某认黎某为干妈,两家人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了。邱某和黎某在一次吃饭中聊天聊到现在她所经营的医院效益比较好,收益可观,想把医院规模发展大一点,但手里缺少一点资金。闲聊中问黎某手里是否有多余的钱,借给她投资,每月支付黎某百分之二的利息。黎某有些犹豫,退休后养老金存在银行里,但是银行利息又很低,现在邱某愿意每月支付百分之二的利息,黎某算了算比存银行的利息高了很多,想到邱某又是自己的干女儿,而且利息可观就答应了借钱给邱某。2015年9月黎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邱某20万元整,邱某承诺每月支付百分之二的利息给黎某。借钱后邱某并没有向承诺中所说每月给付黎某百分之二的利息,黎某多次询问邱某,邱某都以医院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拖延支付时间。黎某担心邱某生意不好还不上钱,称自己家里有事急用钱,要求黎某还钱。经多次催促后邱某于2016年5月向黎某归还借款15万元,尚欠黎某借款本金5万元。邱某表示,现在医院重新装修资金暂时有点紧缺,先归还15万元,剩余的5万元等医院收益后再归还黎某。现在所欠的5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开始,每月还是按百分之二利率支付给黎某利息,黎某也赞同了邱某的说法。在后来的时间里,邱某每月按时支付黎某百分之二的利息。之后,邱某又以医院扩大规模为由再次向黎某提出借钱一事,利息还是按照每月百分之二计算。黎某经不住利息的诱惑和邱某的软磨硬泡,最终再次同意借钱给邱某。经过双方协商,扣除第一个月利息0.6万元后,黎某于2016年9月向邱某转款24.4万元。2016年10月,邱某向黎某出具《借条》,明确双方之间的借款本金为30万元。可没想到借款后邱某依然不准时按月支付利息,黎某越想越觉得不可靠,想到自己这辈子积攒下的养老金将有可能泡汤急得寝食难安。黎某多次要求邱某归还全部本金,一开始邱某说下个月归还,但是都是遥遥无期,后来邱某干脆不接电话,不回信息,避而不见。黎某找到邱某理论,向其表明,借给她的钱是自己的养老钱,自己的后半辈子还需要那笔钱养老,希望邱某能立即还给自己。邱某说医院才装修好,投资了一大笔钱进去,但是现在生意又不景气,自己手里拿不出钱来,暂时没有办法归还。双方因此争执不休,最终找到渝北区矛盾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1月16日,当事双方向调委会申请调解纠纷,调委会受理后并安排调解员对其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倾听了当事人黎某的诉求:要求邱某一个月之内完清所欠的30万元,可以考虑减免所有利息,如果邱某不还钱就把她告上法院。邱某听完诉求后当即表示:“30万元的本金中后来还了5万元,这点你要承认,而且银行是有转账记录可以查询的。之前我也告诉过黎阿姨,不是我不还钱是我生意亏损了,现在没有钱还。” 调解员在认真听取双方解释后,理清思路,找准症结,抓住双方的主要矛盾,耐心细致地为双方分析解答。首先邱某现在所欠本金30万元,除去还款5万元,还剩25万元本金没有归还,此事属实,双方没有异议。其次邱某表态愿意归还欠款,之前也不是不还钱,只是苦于生意亏损暂时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现在主要矛盾在于黎某要求邱某一月内归还全部本金,但是邱某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 调解员根据双方情况,进行法律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点黎某事先扣除0.6万元利息是不合法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调解员指出,黎某要求邱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要求是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黎某来说邱某拿不出这么多钱即使对簿公堂赢了官司法院也执行不下来,最终也不能如愿以偿收回欠款,黎某也面临一笔律师费用,和邱某之间的关系也会闹僵最终得不偿失。如果对簿公堂,邱某也可能面临老赖的风险,拉入黑名单对个人征信也有影响,以后去银行贷款或者交通出行坐飞机都有一定影响,对生活也会造成极大困扰。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中的条款,通过情、理、法交融并用和再三劝导,权衡利弊的分析,邱某最终表示愿意分期归还借款,黎某也作出了适当让步。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邱某向黎某借款本金总计为25万元。 2.黎某同意邱某在2018年7月前按月分期完清所有本金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黎某也承诺利息按照当时所欠本金总额计算,利随本清。 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一、调解借贷纠纷,要让债权人明白只要债务人一方不回避、不赖账,而是积极面对,那总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双方当事人应保持理智、冷静,争吵和得理不饶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反而更容易激化矛盾,各自退一步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调解优于法院判决。矛盾纠纷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做个决断。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可以化解当事双方埋在心里的误会,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三、讲情理,释法理。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不仅要从法律角度为双方当事人分清权利义务关系,还要从情理的角度维系当事双方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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