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与妻子王某共生育4个子女。子女们每人每年付给刘某夫妇生活费3000元,并共同承担刘某的医疗费。此外,4名子女中的两名儿子每人每月另外支付刘某零用钱200元。 2015年8月14日,刘某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以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经审查后,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受刘某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两名儿子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两名儿子每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500元,并要求由他们共同出资为其购买20000元电动代步车及支付40000元医药费。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于2015年9月24日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4月6日,刘某再次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要求通过诉讼,向4名子女索要赡养费。经审查后,法律援助中心同意刘某的援助申请。承办律师受刘某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将4名子女均列为被告,请求判决每名子女每月给付刘某赡养费1000元;由子女们共同出资为其购买价值20000元的电动代步车;同时,每名子女给付其医疗费20000元。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于2016年6月12日再次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8月23日,刘某第三次向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与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请求完全相同。经审查,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刘某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刘某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法律援助事项已先后经过两次诉讼审理终结,且两次诉讼均由人民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而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故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本案刘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经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均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且法院并未对刘某的案件作出再审决定,所以对刘某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