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徐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4日18时许,王某驾驶小型面包车途经重庆市璧山区东林寺路段时,因违法超车,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相向行驶的徐某相撞,造成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徐某受伤后多次到重庆、上海等地就医,医院诊断其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臂丛神经损伤;颈椎横突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左上颌部分牙齿断裂;肺部感染;低氧血症。2015年12月8日,重庆市璧山区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徐某右上肢损失伤残等级分别为五级;徐某双侧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徐某颈椎横突骨折致颈部活动受限伤残等级为十级;徐某后续医疗费用为人民币8000元左右;徐某安置普通固定烤瓷牙一次需人民币7200元左右,每10年左右更换一次;徐某的误工为365日,护理为150日,营养为60日。 经徐某申请,2017年1月4日,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徐某为肢体叁级残疾,并向其颁发了残疾人证。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小型面包车承保方——某保险公司将30万元商业三者险和12万元交强险全额赔付徐某。由于未充分预见到日后身体承受的痛苦,2016年11月28日,徐某草率地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王某自2016年起,于每年11月28日前向徐某支付1万元赔偿费,连续5年,共计支付5万元。而执行协议过程中,王某仅于2016年11月28日向徐某支付1万元赔偿款后,再未继续履行承诺。 迫于无奈,徐某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其合法权益。2018年6月11日,徐某向重庆市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徐某系残疾人,符合《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鼎圣(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谷山美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介入此案,详细了解案情,并综合全部材料后,分析此案的核心问题为:徐某是否有权因王某未如约付款而解除前期所签协议?因该协议并未对此种情形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法定解除规定,徐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再行起诉追究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此,承办律师向徐某提供两种解决方案:一、徐某可以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已逾期的第2笔10000元赔偿款。但因后期3笔赔偿款项未到约定期限,此次无法主张。二、徐某以王某违约为由,先行解除前期的协议,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8万余元(已扣除保险公司支付部分)。因交通事故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承受着巨大的身体痛苦,徐某在听取承办律师的详细分析后,决定采纳第二种方案。 2018年7月13日,徐某在承办律师的引导下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日,承办律师受徐某委托,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38万余元赔偿。因徐某系残疾人且经济困难,承办律师在立案时向法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获得准许。 2018年8月21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王某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前期徐某向其寄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均无异议,但表示目前无力支付。因徐某家庭贫困,又急需资金进行后续治疗,承办律师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决定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此案。8月23日,在多方努力下,当事双方达成调解:1.由王某赔偿徐某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赔偿款按每半年支付1.5万元的方式进行,第一笔款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到位,以此类推,直至赔付完毕;2.若王某未按以上约定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后期未履约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原告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受援人在未合理评估自己受损的情况下,便与肇事方签订了赔偿协议。而肇事方并未如期履约,身体的伤痛、沉重的后期治疗费用,使受援人本不富裕的家庭更加贫困。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介入为受援人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最终在诉讼中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使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而申请法律援助,并由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成功代理而最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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