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94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2020年7月,张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鹿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接收入矫情况 2020年7月24日,平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收到鹿泉区人民法院寄送的张某某的执行通知书和刑事判决书,核验无误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第一时间通知张某某10日内到平山县社区矫正中心办理报到手续。由于张某某为聋哑人,工作人员无法通过电话直接与其沟通,为此专门编辑了短信发送至张某某的手机上,并第一时间通知了其家人。2020年7月27日至8月6日之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与张某某和其家属进行联系,督促其尽快报到,但其始终未报到。2020年8月7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张某某父亲进行谈话并做笔录,告知其父亲根据鹿泉区法院的生效判决以及相关规定,张某某应当在10日内报到,办理入矫手续,如张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将受到警告处分,超过一个月仍未报到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希望其父亲能尽快联系并告诫他,及时到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 8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张某某父亲获知张某某回到了家中,专程前往其家中实地走访。通过书面交流的方式,为其阐明利弊,告知其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张某某只是敷衍的写到:“我知道了”“我不急着去是因为没有钱,没有车”等,以此回复工作人员的问询。因张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2020年8月14日经平山县司法局批准,给予张某某警告处分。于当日下午送达其本人,并再次书面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2020年8月17日,张某某到平山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报到接收手续。 (二)监督管理情况 接收入矫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张某某保持密切联系,并多次联系其父亲询问张某某的精神和生活状态,每天对其进行信息化核查。2020年9月1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张某某的位置在温州,于是立刻与司法所所长取得联系,所长第一时间询问张某某为何不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温州,并要求其立即返回。张某某在收到司法所所长的询问和告知后,依旧我行我素,直至9月3日,在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后才回到居住地。2020年9月4日,平山县司法局以张某某违反外出规定,情节较重为由,给予其第二次警告。送达警告决定书后,工作人员通过面对面手机打字的方式与张某某进行深度沟通,了解其实际困难,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再次申明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管理规定,告诫其再有任何违规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将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三)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给予张某某两次警告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其针对性增加了法治教育和技能培训课程,帮助其提升法律素养,提高专业技能。此后,张某某的表现有所好转。工作人员考虑到张某某是聋哑人,与人交流沟通存在障碍,外出务工存在困难,长期肄业在家非常不利于其身心健康。为此,工作人员主动联系到当地知名企业,与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商讨,寻找适合张某某的工作岗位。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为其找到了一份网络客服工作。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张某某的领导进行沟通,了解张某某的工作情况和身心状态,同时经常与张某某和其父亲保持联系,了解其生活近况。 (四)社会适应性帮扶效果情况 参加工作后,张某某发生了非常大的转变,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再因为每天无所事事而焦虑,也不再因为一点小事就暴躁易怒。通过工作,张某某找到了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有了自己的朋友圈和社交圈,整个人都变得开朗起来了。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本案例中,张某某入矫之初对社区矫正没有正确认识,存在抵触心理,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违反外出规定情节严重受到了两次警告处分。工作人员针对其特殊情况,加强法治教育、技能培训,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了良好成效。对于此类社区矫正对象,要探究其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了解其心理状态与实际困难,为其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主动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最大可能消除其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达到矫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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