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穆某某,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初中文化,捕前住吉林省德惠市娇景家园小区。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7月17日入监。2018年1月30日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8日。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改造表现 穆某某入监后积极改造,并获得一次减刑,减刑后穆某某放松了自我管理,并且其性格偏激,易怒多疑,情绪控制能力差,导致穆某某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与同犯发生争执,甚至动手殴打同犯,出现与同犯关系紧张的情况。 (二)制定转化方案 根据穆某某的具体情况攻坚小组确定采取谈话教育、亲情帮教、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转化。 1.通过个别谈话教育的方式了解穆某某思想转化情况,对其表现好的方面进行鼓励,指出存在的错误和缺点使其改正。 2.通过亲情帮教,运用亲情的力量感化穆某某,使其能够遵规守纪。 3.通过心理辅导扭转穆某某的错误观念,消除其消极改造心理,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念。 (三)转化过程 1.与其沟通,建立信任 针对穆某某存在对教育的抵触和对民警的对立情绪,只有消除这种情绪,才能把教育渗透进去,因此对罪犯的转化要从建立信任关系上开始,民警开始找其谈话时穆某某只是沉默,害怕与民警谈话受到其他同犯的刺激,在民警多次与其谈话后,其他罪犯没有在语言上对其进行刺激,使其认识到以前的想法是自己错误的认知造成的,开始逐步接受民警的谈话。民警通过谈话引导穆某某讲出自己所思所想,开始的时候并没有对其错误观点做过多批评,只是引导其与民警进行交流,经过几次交谈,穆某某发现民警没有对其过多的批评教育,使其逐渐卸下防备和猜测,之后经常主动找民警交流谈心,向民警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开始接受民警的教育引导,对自己的错误的思想和行动进行忏悔。 2.积极鼓励,激励改造 民警动之以情,晓知以理的方法,让穆某某感受到了被关心的温暖,并意识到民警的工作不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教育、帮助、挽救他,穆某某开始接受民警的教育。在谈话时对穆某某近期表现好的方面及时进行鼓励,使其表现好的方面在今后的改造中能够继续下去,对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批评和指正,使其在今后的改造中改正。在穆某某对自己的情绪控制较好的几天后民警找其谈话,对其情绪能够控制好进行鼓励,并引导穆某某学习控制情绪的方法,使其对情绪能够进一步控制好,穆某某发现自己的一点小进步民警都能够发现,还对自己进行鼓励,使其感受到的民警的关怀和温暖。在通过不断的谈话教育,穆某某能够真心接受批评和教育,对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改正,并逐步对自己过去违纪的行为有了新的认识。 3.亲情帮教,促其转化 攻坚小组了解到穆某某对自己犯罪给家庭带来的影响悔恨不已,在与同犯聊天中多次提起对不起家人。针对穆某某的情况在监区召开亲情帮教会的时候邀请其家属参加,在帮教会中民警向其家属介绍了穆某某在监狱中的表现,穆某某父母讲述了现在家中的生活情况,父母年事已高,身体还有多种疾病,希望穆某某能够早日出监来缓解家中的困境。穆某某看到自己父母的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意识到了这一切都是因为自己的犯罪所带来的,穆某某落下了悔恨的泪水。通过亲情帮教会的契机,在家属对其情感上的规劝,穆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观念,重新树立起改造的信心。 4.心理辅导,矫正认识 通过认知疗法分析穆某某当前所处的现状,帮助其分析违纪带来的危害,给自己和亲人造成的伤害,民警为他所作出的努力,寻找其改造中的积极因素,逐渐转变其思想,使其能够面对现实,树立改造信心。运用换位思考互谈,分析其违纪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表达出一种关爱之情与其进行交流,达到情感上的互动,安排表现好的互包组成员与其进行沟通交流,转化他的情绪,改善其情绪冲动的性格。
【教育改造成效】
(一)转化效果 1.穆某某能够较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绪,与同犯关系得到改善。 2.建立起了改造的信心,对今后改造有了明确的目标。 3.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产品质量得到厂方技术人员的好评。 (二)经验体会 通过对穆某某的教育转化,攻坚小级成员认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因人施教,针对不同的罪犯制定不同的方案,要采取谈话教育、亲情帮教、心理辅导等多种方式对罪犯进行教育转化,使其在思想上、心理上、行动上都树立积极改造的信念,对未来充满信心,进而达到教育转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