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白某某,男,1952年2月出生,捕前住宁夏同心县,2009年1月20日,该服刑人员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2009年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5月6日,被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2月1日,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自2008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 该服刑人员既往有高血压病史,2018年11月4日,突发脑梗塞,伴随肢体功能障碍,急送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11月7日,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在重症监护室救治。2018年11月8日,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二医院(原解放军第五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为:1.多发性脑梗塞(左侧半球急性期);2.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3.脑动脉硬化并多发狭窄。
【案件办理过程】
白某某病情被确诊后,家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监狱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程序。2018年11月1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当日,刑罚执行科找到服刑人员的儿子白某,欲与其签订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白某以自己想保但其他家人不同意为由,拒绝签订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并表示家中经济困难,希望可以等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视病情发展的情况再决定是否保外。当即,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暂时中断。但考虑到服刑人员的病情严重,必须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监狱还是向白某某的出监居住地宁夏同心县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一旦白某某保证人同意,监狱可立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提请程序。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白某某的病情未见好转,保证人白某联系监狱,表示依照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希望可以死在家里。得到这些消息后,刑罚执行科立即前往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与保证人白某签订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2018年11月20日,石嘴山监狱收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白某某适合社区矫正。 1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会议,对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查:“监狱医院院务会认为该服刑人员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监区提供了该服刑人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一贯表现较好的情况说明,并建议对白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心理矫治中心提供了该服刑人员改造阶段危险性评估,评定为相对安全级。保证人白某符合保证人资格。白某某系犯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刑期十五年,非累犯,无最低执行刑期限制。”故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21日,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议,建议对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因该服刑人员病情危重,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不进行公示,批准后进行公告。 2018年11月2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该服刑人员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就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向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18年11月28日,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认为白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批准对白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30日,经宁夏监狱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该服刑人员现在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石嘴山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鉴定表意见为相对安全级;宁夏同心县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前适用调查评估意见书,意见为白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保证人白某甲(白某某儿子)符合保证人的法定条件。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对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当日立即将该服刑人员及暂予监外执行档案移交,并在狱内进行了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告。2018年12月2日,白某某在家中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