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抢劫罪,于2008年12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6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6日被减刑释放;因抢劫罪,2015年10月14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于2016年1月1日到我监服刑。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入监改造表现 周某于2016年1月入监以来,改造表现总体较差。他性格冲动,自我意识强,好面子,性格偏执,好勇斗狠,依仗曾经学过武术,表现活跃,非常在意别人对他的评价。因此,经常和他人发生摩擦甚至打架。对干警的管理,存在抵触情绪,甚至有不服管教的情况。2018年5月17日,周某私自离开工位休息被当班干警指出批评,他觉得自己丢了面子,当场顶撞干警,态度十分嚣张,因此被严管一期。但在劳动改造上,周某较为积极,劳动习惯较好。 2.原因分析 (1)性格原因:周某自述中写道,自己性格冲动,处理不好和他人的关系。性格冲动,做事鲁莽,是他服刑期间最大的障碍。另外,存在所谓的面子意识,认为自己作为一名老犯,在他人中有一定影响,对干警的批评,不能虚心接受,甚至是顶撞干警,口出狂言。 (2)法律意识淡薄:周某只有初中文化,法律知识更为匮乏,对自己所做的事情并没有考虑到严重的后果,从而一而再,再而三的违法犯罪。 (3)家庭原因:周某有三次服刑改造,家人对其失望痛心,尤其是其父亲,入监以来从来没有和周某有过任何联系。这让周某产生误解,认为父亲并不关心自己,甚至有赌气的想法。 3.心理测评结果 通过收押中心和入监测评的综合结果显示:周某有重度暴力危险,重度自杀危险,重度脱逃危险,综合危险重度。周某的改造难易程度为难,认罪态度较差,社会意识差。同情心差,冲动鲁莽,感情用事,做事欠考虑,犯罪思维模式重。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对自我的认识 周某由于文化水平较低,自我意识强,不能正确对待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性格缺陷,常沉迷于自大之中,只有周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才能迈出转化的第一步。 (2)对改变自我的认同 周某年纪轻轻,却已经是三次服刑,在他内心深处,逐渐接受这种生活方式,刑满后再犯罪的概率非常高。要让周某积极改造,把个人的优越感建立在遵规守纪干事创业上来,这种主动寻求改变的意识是转化关键。 5.矫治方案 (1)成立教育转化攻坚小组 监区联合教育科成立教育转化攻坚小组。 (2)为周某确立改造目标 一方面,通过长期的计划性的谈心谈话,抓住周某的闪光点,及时表扬,将周某引导到监管秩序的维护者上,培养积极地改造心态;另一方面是以减刑和创业这两个为突破口,制定计划和方案,调动周某的积极性。 (3)具体措施 结合周某入监以来的改造表现,攻坚小组决定对症下药,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周某的法律法规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的指导。利用个别谈话对他进行系统性针对性的教育,并利用好大墙日记,通过更容易接受的方式,引导周某。 二是利用好周某重感情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攻心教育转化。干警在一些小事上对其进行关心和帮助,增强其对干警的信任,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监规纪律。例如,在周某减刑交罚金的事情上,分监区干警与其家人联系,劝说家人为其缴纳罚金,在生病就医上,多对其行关心,培养其业余爱好,同意其家人送吉他进监,这些都对其教育转化提供了情感支撑。 三是借助家庭的力量感化罪犯。周某家在农村,家里条件较差,父母都靠养鱼为生。家里姐弟两人,姐姐离异,一人带小孩在张家界做导游,生活也不容易。长期以来,周某对家庭只是一味索取,缺钱时才想到家里。父亲对儿子犯罪既痛心又失望,赌气不再联系。分监区一方面对其经常性的进行亲情教育,培养感恩意识,另一方面指导周某写信给父亲,坦露内心深处的想法,表达对父亲的愧疚。经过努力,他与父亲关系缓和,决心刑满后回乡和父亲一起养鱼创业。 四是充分发挥他人的监督与帮助。通过对周某身边关系较好的并能够主动维护监管秩序的人员进行任务布置和思想教育,及时反映周某的动态,潜移默化的引导,更好的促进周某的转化,收到较好的效果。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长期不间断的教育转化,周某的思想和现实表现发生了显著变化。从过去的性格冲动,感情用事,经常与他人发生矛盾到现在的协助监舍组长化解矛盾,周某取得了很大进步。他过去根深蒂固的犯罪意识正逐渐被“创业做新时代农民”的思想所替代,经常和干警谈论满刑后回乡的打算。他的亲情意识也被重新唤起,渴望为父母尽孝,被家庭认可,与其父亲的关系出现转机,能够体会到父母的良苦用心。经过长期针对性的教育转化,周某思想、性格、认知、行为、习惯都有很大进步,转化效果十分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