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汉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因脊髓肿瘤并截瘫的伤情进行评定是否构成瘫痪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陈×因“双侧腰部及下肢疼痛伴麻木无力1年余”于2017.8.29在武汉某某医院MRI检查发现“颈段脊髓及T8-11水平脊髓空洞”考虑肿瘤性病变而住院行“开椎占位显微切除”后病检证实为“椎管内室管膜瘤”。术后至今仍一直双下肢无力、不能站立及排尿、排便功能障碍。由于被鉴定人陈×两年多前曾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投过太平附加福利健康+重大疾病保险,现要求保险理赔,故与保险代理人共同委托江汉石油管理局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依照《太平附加福利健康+重大疾病保险》第十七条第十五项条款对其瘫痪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技术与方法 按《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对委托人(陈×和保险代理人)所送检的病历资料进行现场资料审核并对被鉴定人陈×进行现场伤情检验;按《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规范》对委托人(陈×和保险代理人)所送检临床影像学资料进行检验审核;按照《太平附加福利健康+重大疾病保险》第十七条第十五项条款“瘫痪”的规定进行瘫痪程度鉴定。 (二)法医学检查 神清,轮椅推入诊室,检查合作。颅神经未见明显异常,右腹部见一长14.5cm、宽2cm纵向手术疤痕,伤口已愈合;后胸背部正中见一16cm纵向手术疤痕,愈合好。双侧T5平面以下浅感觉过敏,双下肢内侧浅感觉微弱,外侧敏感、以左下肢明显。双上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双侧腹壁反射弱。双下肢肌力:屈髋肌力右侧2级、左侧2级,伸膝肌力右侧1级、左侧2+级,屈膝肌力右侧1级、左侧1级,踝背伸肌力右侧1级、左侧1+级,足趾背伸肌力右侧1级、左侧2级,足趾跖屈肌肌力右侧1级、左侧1+级;双下肢肌张力明显增高,双下肢腱反射亢进,双侧踝阵挛(+),双侧巴氏征(+)。提睾反射:双侧均微弱。 审验复阅送检2017.8.31颈椎、胸椎椎体MRI增强片与2017.9.2颈椎MRI片见:T4-7水平脊髓内异常强化信号,颈段脊髓及T8-11水平(颈椎第4椎体上缘至胸椎第3水平)脊髓空洞,伴少许血管影,考虑为室管膜瘤可能性大。 复阅送检2017.9.1头颅MRI片见:头颅未见明显异常。 复阅送检2017.9.19腹部正位DR片见:腹部改变考虑肠梗阻。 复阅送检2017.9.24腹部DR片、2017.9.28腹部CT片见:小肠梗阻,粘连性肠梗阻可能;盆腔少量积液。

【分析说明】

1.伤情分析:根据送检临床病历资料伤情记载,某某医院2017.8.31颈椎、胸椎椎体MRI增强片与2017.9.2颈椎MRI片检查考虑为室管膜瘤可能性大,经过2017.9.7开椎显微镜下肿瘤手术全切除及术后病检证实为“椎管内室管膜瘤(WHO = 2 * ROMAN II级);某某医院2017.9.24腹部DR片、2017.9.28腹部CT片检查后的诊断意见为“小肠梗阻、粘连性肠梗阻可能及盆腔少量积液”,并于2017.9.29在全麻下行“肠粘连松解术+肠内疝复位术+小肠部分切除术+肠减压术”。结合审验时伤情检查,被鉴定人陈×所患“椎管内室管膜瘤(WHO = 2 * ROMAN II级)、小肠粘连性梗阻”属实。 被鉴定人陈×椎管内室管膜经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双下肢无力、不能站立及排尿、排便功能障碍,为椎管内室管膜瘤生长过程中破坏脊髓中枢神经所致。其肿瘤越大、侵犯范围越广,对脊髓神经损害越重,相应地使患者症状或致残越重。检审时见,被鉴定人陈×2017.8.31某某医院颈椎、胸椎椎体MRI增强片显示:椎管内室管膜瘤脊髓空洞不仅占据T8-11水平长径,且周围几乎占据整个脊髓腔横径,表明肿瘤较大、侵犯范围之广,脊髓内下行运动纤维及部分感觉纤维受损;活体检查见双下肢肌张力明显增高、双下肢腱反射亢进、双侧踝阵挛(+)、双侧巴氏征(+),反应大部分脊髓前角运动神经元尚未受损,但上运动神经元的下行纤维受损严重而导致双下肢支配髋、膝、踝三大关节运动的肌力均在2级及以下,且越远侧肌力越低,使双下肢肌肉均无抗力而不能负重、站立及行走。其临床表现与上述MRI增强片所见病损病理相一致。 粘连性小肠梗阻的病情,不在委托要求之内,本鉴定不予分析。 2.相应保险条款:《太平附加福利健康+重大疾病保险》第十七条第十五项条款“瘫痪”的规定:是指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对照分析:被鉴定人陈×自2017.8.29发现并手术治疗椎管内室管膜瘤后,至今已超过180天,现检审时仍见双下肢支配髋、膝、踝三大关节运动的肌力均在2级及以下;且椎管内室管膜瘤对高分化脊髓神经的破坏及椎管内室管膜瘤易复发倾向是使脊髓神经永久损害而不能恢复的根本原因。故被鉴定人陈×双下肢肌肉均无抗力而不能随意识站立及行走的截瘫症状将成为永久性。综上所述,被鉴定人陈×因椎管内室管膜瘤所致截瘫的程度与上述“瘫痪”的规定相一致,符合《太平附加福利健康+重大疾病保险》第十七条第十五项条款“瘫痪”的规定。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上述因椎管内室管膜瘤且手术治疗后至今已超过180天,仍遗留双下肢肌力均在2级及以下,且无恢复的病理基础及迹象;因双下肢肌力均2级及以下无抗力,依赖轮椅上生活而不能负重、随意识站立及行走等,其截瘫程度符合《太平附加福利健康+重大疾病保险》第十七条第十五项条款“瘫痪”的规定。 图1-7:被鉴定人陈×后胸背部正中见一16cm纵向手术疤痕,右腹部见一长14.5cm、宽2cm纵向手术疤痕;2017.8.31颈椎、胸椎椎体MRI增强片与2017.9.2颈椎MRI片见:T4-7水平脊髓内异常强化信号,颈段脊髓及T8-11水平(颈椎第4椎体上缘至胸椎第3水平)脊髓空洞,伴少许血管影,考虑为室管膜瘤可能性大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