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县某乡曹某与王某是夫妻,经营一家小饭店。夫妻二人育有二女,曹某甲和曹某乙。曹某与王某一直与大女儿曹某甲一同生活,小女儿曹某乙一直在外地工作。曹某甲学历和收入都不高,曹某便把自己的积蓄拿出来用于共同生活。对此,二女儿曹某乙一直很有意见,多次向父母亲表达不满。因父亲曹某坚持要照顾大女儿曹某甲,因此曹某与曹某乙父女关系不断恶化。在一次激烈的争吵后,曹某与曹某乙签订一份协议:曹某乙放弃继承权,同时曹某乙也不承担父母的赡养费。2018年12月曹某病逝。留下两处门市和15万元外债。 曹某去世后,王某、曹某甲、曹某乙就王某的赡养问题和如何分配财产一事争论不休。曹某甲认为,曹某生病住院期间一直是自己照料,父母平时在生活上会接济自己,自己也是尽心尽力的照顾父母,自己会偿还外债,但是曹某乙也得赡养母亲。曹某乙认为,父母从小都是对曹某甲好,并且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自然不需要再承担赡养义务。争论无果,曹某甲于2019年5月来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解决双方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受理纠纷,告知各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对当事人陈述的纠纷事实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到姐妹二人在父亲去世前因医疗费用就产生过矛盾。2018年初,父亲曹某因脑溢血瘫痪在床,生活基本无法自理,曹某甲提出让曹某乙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曹某乙以有协议为由拒不支付,父亲去世后,两姐妹更是因为母亲赡养问题矛盾升级。 调解员在充分调查清楚的基础上,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调解思路。将王某、曹某甲和曹某乙找到一起开始调解。姐妹二人见面后情绪激动,相互指责并毫不让步。曹某乙认为,父母从小偏袒曹某甲,自己的学费都是课余时间打工挣的。即使偶尔回家拿学费,父亲曹某也是喋喋不休。既然父母偏爱曹某甲,将自己的钱交由曹某甲用于生活,那么应该由曹某甲自己负责赡养父母。曹某甲指责曹某乙认为,父母对曹某乙也进行了抚养,这几年家里生意不好,门店外租困难,父母身体又不好,即使这样困难也供养曹某乙到毕业。自己这些年白天打工,晚上照顾父母,也非常辛苦。曹某乙不能因为有了协议就不赡养父母。看着两个女儿激烈争吵,王某开始大哭,调解不得不终止调解。 随后,调解员采用“逐个攻破调解法”,开始背对背展开调解工作,分别与王某、曹某甲和曹某乙谈话,细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和教育工作,安抚她们的情绪,三人情绪渐渐平复,调解继续进行。 首先,调解员从矛盾双方争论的焦点,即老人赡养方面进行法理分析,告知当事人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伦理对子女的道德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义务是强制的,必须履行,除非赡养人完全丧失赡养能力。曹某乙明明有赡养能力,却拒绝赡养母亲,这既有悖于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也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况且父母已经对其进行了抚养,因此其签署的协议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而得以免除。凡是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在物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在精神上给予一定慰藉的义务。 其次,调解员从情理上分析各方财产的分配问题。王某也因为多年的生活习惯,表示愿意和大女儿一起生活,同时表示两处门市可以平均分给两个女儿。曹某甲也表示愿意照顾母亲王某,同时表示,因为父亲曹某卧病在床,为了照顾父亲自己无法外出打工。现在要照顾母亲,也不能远走,因此希望把父亲留下的两个门店房收拾好,接着开小吃部。调解员趁热打铁劝说曹某乙,调解员指出,曹某甲与父母共同生活了七年多,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虽然曹某乙看望过父母,但都没有进行日常照顾,要是没有曹某甲全心全意的照顾老人,曹某乙也不可能安心工作和生活。调解员又指出,父亲去世后,虽留下两处门市,但同时也有父亲看病欠下的外债。在财产分配上,于情于理曹某甲应该多分一些,建议两处门市先由曹某甲使用,用于赚取生活开销和照顾王某,待将来王某去世后,两姐妹平均分配两处门市房。这个建议于法虽不具有强制性,但于情希望妹妹可以主动作出让步。 听了调解员一番话后,曹某甲、曹某乙默默的低下头,曹某甲表示理解和赞同调解员的说法。曹某乙表示,接受调解员的调解建议,王某的赡养费自己也可以支付,但在照顾上因居住较远,不方便照顾。曹某甲听到曹某乙的想法,当即表示,自己愿意一人承担王某的生活照料问题。在调解员情与法并用的劝解下,姐妹二人最终握手言和,在继承遗产和母亲王某的赡养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两处门市归王某个人所有; 二、两处门市由曹某甲经营使用,外债15万元由曹某甲偿还。 三、王某和曹某甲一起生活,曹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四、王某去世后,东门市归曹某甲所有,西门市归曹某乙所有。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回访,曹某甲已将父母以前经营的小饭店所在的两个门市,重新装修经营。曹某乙每月初及时支付赡养费。当事各方对此次调解非常满意,认为调解员的调解合法合理,最重要的是挽回了亲情。
【案例点评】
曹某乙独自在外生活,与父母关系疏离,调解员凭借丰富经验,根据这类案件自身固有的特点,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用真情和爱心唤醒了当事人彼此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通过不厌其烦做双方的工作,逐渐打开了姐妹心结,消除隔阂和矛盾,在潜移默化中取得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