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5日下午14时30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到江苏省泗洪县某小区走访亲戚,当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该小区内15幢楼1单元门前,因路面窨井盖往外冒油污水,漫及路面,王某不慎连人带车滑倒,无法动弹。王某当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后由120救护车将王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医院诊断王某伤情为:“右膝盖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盖半月板损伤”,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17024.98元。王某离婚后带着孩子在外租房居住,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也不知如何维权。后在朋友指点下,来到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人员在听取王某陈述后,认为其可能涉及伤残,对王某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当日便受理并指派本县名优律师--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启东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与受援人对接,了解到王某是因在小区内部骑车,且因路面油污没及时清理才导致的滑倒受伤。承办律师分析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道路负有管理责任,正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不作为才使得小区路面油污浸漫,承办律师与王某商定直接向小区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提起诉讼前,承办律师通过查询,首先确定该小区物业主体资格,为宿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承办律师随即与物业公司联系并进行法律条文解释,物业公司表示油污系门面饭店排出,认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物业公司明确拒绝赔偿后,承办律师起草诉状,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诉至泗洪县人民法院。 根据王某的伤情,承办律师建议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伤残鉴定,后经泗洪县法院委托鉴定,王某右膝关节损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庭审中,物业公司声称小区前排五家经营餐饮的店铺系污水排放的主体,要求追加五家餐饮业主为共同被告。主审法官综合案件审限等因素,建议王某先行撤诉,再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五家餐饮经营业主作为共同被告另行诉讼。 追加五家餐饮经营业主为被告,大大增加了案件的工作量,承办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后,联系五家餐饮业主,后于2018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诉讼。按原承办法官意见将物业公司和五家餐饮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王某全部损失合计 138039.38 元。案件于2018年9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又因案情复杂、且有部分经营业主需公告送达而转为普通程序。 2019年6月10日,泗洪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餐饮业主分别表示自己的排污不存在过错,且承办律师从所属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区排污确实存在问题,曾出具过“关于小区13、15号楼商业排放污水问题的报告”,此报告表明小区雨水管道时常堵塞,污水流淌至路面,曾致往来人员滑倒。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承办律师当庭表示,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理应负有清洁小区内道路的义务。本案归根结底是因小区下水道堵塞,导致油污上冒,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扫,导致了王某的人身损害。同时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泗洪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物业公司对王某人身损害应否承担责任,如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如何确定。焦点归纳后,法庭围绕该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质证。法庭调查结束后又进行了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最终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道路具有管理责任,负有清洁涉案小区内部楼前道路上污渍的义务,因该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小区内的下水道中油污从窨井盖冒出,浸漫路面。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安排人员清扫路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路面出现大量油污,波及大半个路面,造成原告王某骑车路过该处时因路滑摔倒受伤,故认为物业公司对王某的损伤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系白天且光线良好,并非无法看清路面状况,存在疏忽观察、未尽谨慎驾驶的义务,认为对造成其自身摔倒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该物业公司侵权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承担30%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门面经营业主对造成王某损伤有过错,故门面经营业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王某94021.5元。 王某原本以为历经两年的维权获得了胜利,很快可以拿到应得的赔偿,但没想到物业公司却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撤销,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是:自己过错很小,一方面污水并非自己排放,而是经营业主;第二虽然管道经常堵塞,但多部门协调后,应由居委会疏通修理;第三是经营业主将污水排放至雨水的下水道。要求由其他经营业主共同承担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王某接到上诉状后及时反馈给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泗洪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就二审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仍然指定杨启东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在二审中答辩指出:王某摔倒的路面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之内的路面,物业公司未尽到清洁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认为污水是其他经营业主排放产生,其可在赔偿王某损失后,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向相关经营业主追偿,而不应在本案中要求经营业主替其分担;物业公司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路面的污水就是经营业主排放所致,不排除其他业主排放的可能,不管污水源头来自何方,是其自身问题,本案的发生主要是物业公司未尽及时清理职责所致。承办律师坚持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2019年12月25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最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目前赔偿款项已经到位,王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及时抓住本案的重点以及受援人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矛头直指小区物业公司的不作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选择最直接、最便捷的法律途径,以物业公司作为被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力求快速解决纠纷。案件虽然一波三折,但承办律师始终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最终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