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胡某某,男,1952年1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蒲城县人,2011年8月12日因盗窃罪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2011)城刑初字第6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1月28日投入兰州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9月18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2017年5月19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现余刑为2年4个月。该犯在入监前已患有1型糖尿病,贫血。入监后病情不断加重,多次送监狱医院治疗,2018年9月,胡犯出现双下肢水肿,10月加重伴腹胀,于2018年10月25日因狱局兰州医院治疗,2018年12月25日省监狱局兰州医院病情诊断为:1.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大,门静脉高压,腹水;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2型糖尿病周围血管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2期,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胆囊息肉。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因“双下肢水肿伴腹胀”,于2018年10月25日到监狱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肝硬化,经请示监狱领导后,于当日转送至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住院治疗,病情不断加重。2018年12月25日甘肃省监狱局兰州医院病情诊断为:1.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大,门静脉高压,腹水;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2型糖尿病周围血管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2期,原发性高血压3级(很高危),胆囊息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通知》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五条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的第一款 肝硬化失代偿性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病等)和第八条“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这一条件,2018年12月28日,监区研究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经监区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研究认为该犯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建议对该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随后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该犯的病情和条件进行了初步审核,也认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充分,建议对罪犯胡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接到监区的报告后,就此事展开了一系列的工作。 首先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会同监狱医院医生通过病情诊断书、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以及病重通知单、病危通知单等相关医疗文书复印件,对该犯的病情进行了鉴别,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的民警和监区民警到省局兰州医院实地了解胡犯病情,并及时向分管监狱长汇报,经分管监狱长审查后,认为该犯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且该犯病情比较严重,建议马上进入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接着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立刻联系了该犯的家属,就该犯目前的病情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制度和相关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希望家属尽快到监狱办理相关事宜。刚开始时胡犯家属情绪激动,后经办案民警耐心细致的解说后,家属情绪得以缓解,并表示尽快到监狱办理胡犯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项。次日,家属从陕西省蒲城县赶到到监狱后,办案民警又给胡犯家属介绍了胡犯的病情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详细情况。家属感谢监狱对胡犯的治疗和关心,同意接收胡犯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该犯的儿子,胡某甲,遵纪守法,一直在陕西省蒲城县蒲百矿务局工作,与该犯捕前居住地点相同,具备保证人的条件,愿意照顾和管理该犯,同时向监狱提出了申请,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胡某甲的资格进行了审查之后,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单》,胡某也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和《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与此同时监狱积极联系陕西省蒲城县司法局,就该犯在监狱的表现情况做了沟通。该犯在住院治疗之前,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一直参加生产劳动,改造表现很好,获得法院两次次减刑奖励,共计减刑1年10个月。他的心理评估报告显示,该犯的暴力倾向较弱,报复欲较小,犯罪思维程度轻微,没有潜在危险。之后司法局根据监狱的委托函和监狱寄去的胡犯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对罪犯胡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他们通过对该犯所属村委会、派出所、邻居及家属的走访,了解到该犯在家期间为人老实,与邻里团结和睦,表现一直良好,并且村委会、派出所、邻居及家属均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家属也承诺积极配合矫正部门做好监管教育工作。综合以上情况,2019年1月16日蒲城县司法局出具了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书。 2019年1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联合监狱医院负责人,召开科务会议,就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进行研究。与会民警一致认为罪犯胡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服刑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办理程序符合规定,并且材料齐全,与会人员全体签字,建议对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表》、《兰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病情审查表》、《兰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材料审查表》,科室负责人也签注了同意的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提交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和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9年1月21日,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和《保外就医审查表》。2019年1月21日监狱召开了评审委员会会议,与会评审委员和兰州市大沙坪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同志对此事进行了审议,认为情况属实,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2019年1月21日在狱内将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公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监狱法》第25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第112号第五条第一款、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条之规定,监狱长办公会议认为胡某某的病情及办理程序都符合相关规定,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于2019年1月24日上报省监狱管理局。 省局生活卫生装备处在接到兰州监狱上报的材料后,对该犯的病情做了审查,认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及时送狱政处,狱政处对罪犯胡某某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及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完全符合条件,出具了审查意见,将其提交局评审委员会审核,甘肃省监狱局于2019年2月1日,以(2019)甘狱刑执第6号文件批准从当日开始对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在得知省监狱局对于胡犯暂予监外执行各种会议均以通过,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于次日下发的情况后,鉴于春节将至,经请示领导,2月1日办案人月通知胡犯家属务必于当日来我监商讨并办理胡犯移交事宜。2月2日兰州监狱接到对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后,马上联系家属和陕暂予监外执行西省蒲城县司法局,将胡某某和所有材料在陕西省,蒲城县司法局蒲城县检察院,蒲城县公安局罕井派出所,陕西省监狱管理局进行了移交。

【案件办理结果】

胡某某入监前已患有1型糖尿病,贫血。入监后病情不断加重,多次送监狱医院治疗,2018年9月,胡犯出现双下肢水肿,10月加重伴腹胀,于2018年10月,加上后期长期住院,身体机能较弱,病情发展较快,符合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主管副监狱长了解到情况后,指示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要求刑罚执行部门同志加班加点,全力以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此案。根据领导的指示,狱政管理科办案人员加班加点,本着严格,依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准备好了所有需要的材料并将其上报到省局。省局接到胡某某的材料后,严格审查,于2019年2月1日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2月2日兰州监狱在接到对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后,马上联系家属和蒲城县司法局,于当日15时12分乘坐兰州至西安的动车到蒲城县,与蒲城县司法局,蒲城县检察院,蒲城县公安局罕井派出所,陕西省监狱管理局进行了移交。 本次罪犯胡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省局、监狱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配合密切,办案民警尽心尽力、加班加点,使案件顺利完成。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春节临近,移交工作仅剩一天两夜的时间,再加上移交系外省的三地四单位,真是时间紧任务重。同时,在此案件的办理中,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与相关单位沟通的重要性,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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