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4年出生,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6年7月11日因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13.1万元。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31日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王某某入狱以来,一直不能踏实改造,2018年10月13日因经常不能完成生产任务,与犯群关系差等原因,吞服缝纫机针自伤自残,被处以禁闭处分,并设为监区顽固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罪犯王某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父母均在,有一个妹妹,小时候家庭条件较差,父母因经营一个蒸馒头的小作坊,忙于挣钱,疏忽了对王某某的成长教育。 (2)社会经历:王某某在上学期间经常动手打架,厌学,因父母疏于管理,初中二年级辍学,在家二年后外出打工,混迹于社会,经常性在外留宿不回家,在经历多种工作后开始搞装修,因文化程度低,不善于经营,生意不好,此时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以能够买到便宜房源为幌子,骗到钱后用于自己生意,导致犯罪。 2.入监后改造表现 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入狱服刑改造,经入监教育后,能够认罪服法,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但在服刑期间表现出性格孤僻、犯群关系差、不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不能较好的自我约束等情况。通过主管民警的多次谈话教育,逐步了解了王某某出现改造偏差的原因。 (1)对法律的观念淡薄。 王某某由于只有初中二年级的文化,并且在校期间没有怎么学习,辍学后就混迹于社会,对法律常识的认知几乎是空白,加之该犯对法律的置若罔闻,更谈不上遵纪守法,从而导致犯罪。 (2)家庭原因 王某某家庭条件一般,父母又忙于经营自家小作坊,疏忽了对其进行正常的家庭教育,放任自流,疏于管教,导致该犯自我约束力差,自私自利,性格极端,容易暴躁。 (3)自身原因 王某某性格偏内向,不善于与他犯交流和沟通,遇到困难和问题易于急躁,不善于想办法解决,做事情有时不考虑后果,思想不健全,不成熟。因压抑导致思想压力较大,自身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做事情不能持之以恒,导致经常完不成劳动任务。 3.心理行为表现 王某某入监后,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通过测试:根据模型分析,王某某的改造质量风险评估层级为不合格。本体测试结果显示,王某某既存在明显的气质倾向,又具有人格特质、心理和行为因素、认知能力等方面所构成的多向性、不稳定风险因素,尤其是测试结果显示的风险指数较高,风险因素在改造实践中随时都可能演化为监管安全问题。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罪犯重新社会化,甚至出狱后仍然可能成为重新犯罪的原因。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王某某文化水平比较低,对法律知识比较匮乏和缺失,在教育过程中应有足够的耐心,深入浅出的进行普法教育。 (2)性格因素:由于家庭环境和教育的缺失,王某某性格内向,不善于和他人交流,自私自利,性格偏执,考虑问题不充分,对待事情不能冷静的分析,对他人和事物冷漠。在教育过程中,发现王某某自我封闭明显,对待他人持怀疑态度。 (3)心理因素:王某某性格属于倔犟类型,对待任何事物和事情有自己的判断标准,而且很难改变这种判断,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式,容易受自我封闭影响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不能良好的调整心态,容易掉入恶性循环的漩涡中。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测试结果,并结合王某某的日常表现,主管民警有针对性的制定了详细的矫正方案,尽可能的让王某某尽快适应监狱的改造环境,早日步入正常的改造轨道,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1)加强法制教育。深入浅出,答疑解惑。从懂法、知法、守法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充分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家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特别是采取自伤自残的极端方式的危害性,教育、引导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 (2)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利用罪犯互保互监小组积极改造的力量,针对王某某喜欢看书的习惯,促使其尽快融入到集体改造生活中去,鼓励其多参加监区组织的读书、演讲等活动,打开王某某自我封闭的壁垒,拓宽王某某的交际圈,效果较好。 (3)严格管理和人文关怀相结合。加强法制教育,促使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鼓励其多向王某某学习,请教操作技巧等,尽快提升自己。对王某某日常的表现要奖罚分明,错了就要惩罚,表现突出就要奖励,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要让王某某体会到来自他人的关怀,要让王某某体会到人与人之间的友谊,体会到干警在王某某问题上所付出的心血。 (4)做好心理矫治。在矫治过程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心理谈话教育,及时了解其每一个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的工作。阶段性进行教育管理效果的评估工作,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的策略。 6、预期矫治目标 (1)强化守规守纪意识。强化王某某在改造过程中的遵规守纪意识,避免或减少违规违纪情况的发生,增强其自身的自控能力和情绪、心态调整能力,强化身份意识,时时反省自身的不足,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我,做到遵规守纪,踏实改造。 (2)强化法律道德意识。通过有针对的矫正,让押犯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回归社会后能够用法律底线来约束自己,同时加强该犯的道德建设,从道德层面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约束能了,让法律和道德占据该犯在今后改造过程中的主流,学会换位思考,遇事冷静,多替他人着想,彻底摒弃性格偏激,自私自利和易暴躁的情况。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监区干警的教育矫治,王某某目前已明确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并认罪悔罪,对自己所犯罪行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对家人更是感到内疚。目前王某某在日常改造中能够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同时王某某与他犯的关系得到很大的改善,能够主动敞开心扉与他犯进行坦诚的交流,在一定程度上有了集体意识和为他人着想的思想。 由于王某某在受到行政处分时余刑较短,禁闭解除后已不存在减刑的可能性,王某某对这种情况也能够正确看待,自己也表示会在今后的改造道路上认认真真,不会再犯类似的低级错误。目前王某某的改造情况平稳,押犯情绪正常,能够按照监区改造要求按部就班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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