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文盲,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5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医院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入监当天进行入监体检时发现患有脑出血,偏瘫,监狱决定将其直接投入到通辽监狱医院服刑,监狱医院一直对罪犯陈某某进行对症治疗。2017年4月,陈某某病情加重,监狱拟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委托通辽市医院对罪犯陈某某进行病情诊断,通辽市医院于2017年7月1日对罪犯陈某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结论为“脑血栓后遗症、脑萎缩、心功能减低、左侧肢体瘫痪”,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监狱在为罪犯陈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根据罪犯陈某某的刑罚执行情况、狱政奖励情况等现实改造表现,已经符合减刑条件,同时,启动减刑程序。 因通辽监狱医院未设分监区,2017年6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通辽监狱医院全体警察召开执法合议会议,集体研究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考虑罪犯陈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因罪犯陈某某为病犯,不能参加劳动,但在医院治疗期间能够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医院的诊疗,共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之规定,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经审查,法制科认为,通辽监狱医院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通辽监狱医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陈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幅度适当。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9月2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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