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育有一儿两女,均已成家另过。2010年前陈某的配偶张某因病去世后,儿子非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找茬责骂老人,老人只好和小女儿共同生活,生活医疗费用都有两个女儿承担,日常生活也由俩个女儿照料。2015年末,陈老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院平房(共计23间半)留给俩个女儿。陈某听说办理遗嘱公证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意愿,将房产留给照料他的俩个女儿。于是,2016年5月X日,陈某申请我处办理公证,我处审查了陈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土地证后进行了核实,确认无误后受理了该遗嘱公证。起初,陈某由于儿子在配偶去世后不给他生活费,也不照料他,对儿子成见较深,对自己和老伴共有的23间半房屋决定不给儿子一间,全部留给俩个女儿。公证员耐心的向陈某进行了法律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你现在的23间半平房属于你和配偶张某共同所有,由于你的配偶张某死亡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和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你现在只能在遗嘱中处分23间半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一半和继承老伴的一份,否则,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老人听从了公证员的建议,在遗嘱中首先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然后在公证员的指导下按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办理公证。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口头遗嘱的效力最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上述公证遗嘱中,陈老先生在公证员的帮助指导下,不但实现了自己的意愿,而且防止了遗嘱的部分无效,有效保护了出嫁女儿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高XXX内字第XXX 申请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现住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陈某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王纬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纹(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高台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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