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梁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梁某是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某村的村民,其丈夫王某和生前即2020年4月11日通过孙吴县某储蓄银行为自己投保了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共365天,自2020年4月14日0时0分起至2021年4月13日0时0分止,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30万元。 2020年7月30日,投保人王某和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驾驶的摩托车撞到路边的树上,致王某和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和的爱人梁某向所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身故赔偿金的理赔请求,但该财产保险公司以王某和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为由拒绝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向孙吴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21年3月,孙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刘丽英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刘律师接受指派后,与梁某取得联系,认真听取其对整个事情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此案核心问题如下:一是尽快立案和审判,让失去丈夫又年老体弱的梁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以得到心理安慰;二是通过法律程序让梁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使其以后的老年生活能够有一定的经济保障。 刘律师为梁某准备好诉讼材料,及时到法院进行立案。通过庭前的准备,刘律师认为,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应成为合同的内容,具体包括某财产保险公司是否向王某和推送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是否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王某和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一、关于某财产保险公司是否向王某和推送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2020年4月11日,王某和通过孙吴县某储蓄银行为自己投保了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王某和是没有文化的农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自己使用的是老年机,而王某和所投保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通过手机进行操作办理的,当时为王某和在智能手机上操作的是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全程都是工作人员在操作,王某和根本没有参与。对于《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王某和不知情,只知道出现意外伤害后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在《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记载的电子邮箱是储蓄银行工作人员的QQ邮箱,王某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也是该工作人员用微信代缴的。所以,虽然某财产保险公司是以电子投保的方式与投保人王某和订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但是王某和本人并未实际操作,某财产保险公司所推送的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王某和并未收到,也未看到。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某财产保险公司对于主张的已经向王某和推送了保险条款和投保须知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不能以保险合同订立了来推定其履行了相应义务。 二、关于某财产保险公司是否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王某和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王某和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订立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该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其中无证驾驶无行驶证的车辆,属于保险公司免赔的范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予以提示和说明。因王某和是在储蓄银行办理的保险业务,为王某和办理保险业务的是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并非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向王某和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王某和没有智能手机,电子投保都是储蓄银行的工作人员操作的,王某和对于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不知情和了解。所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不能提举充足的证据证实已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王某和进行了提示和说明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依法不应成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内容。 经过激烈的一审法庭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梁某保险金30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财产保险公司以案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除免责条款内容之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点评】

随着保险业的兴起,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为了扩展业务,很多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由银行代办保险业务。而银行的业务员不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于保险业务并不了解,也只是片面追求业绩,实际操作时通常只会告知投保人该险种的利益之处,不会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所以,加强对保险业实操的监管势在必行。本案承办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并在庭审时据理力争,最终充分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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