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2日,上午,一群人来到重庆某公司大门口,哭闹着说是要为王某某的工亡事件讨个公道。王某某是重庆市某公司的专职驾驶员。2016年6月17日,王某某驾驶公司的车辆送经理去重庆主城区,晚上21时许返回邮亭时在成渝高速公路上与前方行驶的一辆载重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年仅23岁的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由企业与当事人的父母多次进行沟通,但经过三天的协商仍未达成协议。

【调解过程】

王某某亲属申请大足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听取意见。重点听取了王某某亲属的意见和看法,特别听取了对补偿方面的要求。一开始,王某某亲属提出要求按照工伤死亡进行认定,并且提出要求企业方一次性支付150万元的工伤死亡赔偿。某公司提出同意认定王某某意外身亡为工伤死亡,但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计算,并可以在计算出的结果上给予适当的交通费及亲属误工费补偿。按照现有标准计算,因王某某父母尚未年满50周岁,其本人又未成家,没有子女,所以工伤死亡抚恤金部分不予以计算,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加上丧葬费约为65.49万元。某公司愿意再一次性支付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2万元,合计67.5万元。死者父母一听某公司提出的赔偿费用,又是哭闹又是扔矿泉水瓶。调解员立即要求某公司的人员暂时回避,并对死者家属及时进行安慰劝阻。 按照调解预案,此时调解员的人员分成两个组,分别与当事人进行座谈。一组对王某某的家属进行安慰和劝慰,在深表同情的同时,也劝导家属们能够尽快走出悲伤,一起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且解决问题不能光靠自己的感受,心情可以理解,但最终解决问题的根本还得靠法、靠理。在调解员的安抚劝解下,死者的父亲终于开始松口了,提出最少要110万元的赔偿。 另一小组与企业方进行交涉。某公司提出因王某某尚在试用期,未购买工伤保险,企业如今经营也十分困难,所以希望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适当再加一些补偿,他们愿意再加2.5万元,给予70万元的赔偿。 经过一上午的努力,到了中午时分,调解员见双方的在补偿款的看法上差距比较大,谈不到一起,且王某某亲属的情绪不稳定,在补偿的态度上很强硬,补偿金额要求特别高。好不容易双方能够坐下来参与调解,但在赔偿数额上差距太大,使得调解工作又一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决定双方各自休息,下午再组织调解。可就在午间休息时,调解员刚走不久,王某某亲属就拿着花圈开着车将企业的大门围堵起来,不允许人员和车辆进出。某公司的人员无奈之下只能拨打报警电话,派出所人员及时赶来制止,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下午的调解如约举行,调委会协调安监部门和司法所参与。首先,由安监办主任对此次事故进行定性说明。本次事故是交通意外,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然后,由司法所所长为双方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知识,分析本次事故可以定性为工伤死亡,并将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组成部分进行了计算分析,还提出了两个可行性的解决方案:一是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二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两者比较,通过调解不但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财力,双方一但达成协议,申请方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相应的赔偿。通过司法途径将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一定程度的浪费,而且还不能保证在判决后的第一时间拿到相应赔偿。双方对于事故的定性无异议,也纷纷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赔偿的金额。王某某亲属认为除了工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误工费之外,他们还应当得到精神抚慰金。此时,调解员又为他们进行了一番解释,工伤保险中并没有精神抚慰金的相关规定。之后,王某某亲属一方赔偿金额又一次降低了,要价100万元。而企业方面同意再增加2万元,达到72万元。虽然双方的价位还相差28万元,但此时调解员见双方都做出了让步,于是调解员乘势而上,又将双方分开做工作,要求双方都务必要拿出100%的诚意来处理此事,并且都要做出实质性的让步。随着,申请人的情绪逐渐稳定,调解员反复向王某某亲属解释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从死者亲属的角度着想,王某某亲属也逐渐了解和懂得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员耐心解释了法律法规之后,双方最终在补偿的金额上有所缓和,双方都做出了相应的让步,终于在天黑之前,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赔偿范围、项目、标准损失共计人民币80.66万元,并于当日一次性付清。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某死亡而引发的纠纷,因王某某是公司的专职司机,在下班时间,按照公司的安排送人后驾车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亡。本案通过人民调解,不仅使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了实际履行。若在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手段解决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劳动仲裁或起诉不仅耗资费时,还有可能使得双方对执公堂而彼此结下恩怨,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法院判决不服的一方还可以上诉,这样下来将会浪费更多的时间和财力,最终被申请人一方如果对判决结果心不甘情不愿,也不会那么快捷地兑现。调委会受案后,调解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多部门联动,分小组与当事双方对话,调解方法运用得十分恰当。调解员以高度的热心和诚心,反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一次调解不成,就再次做工作,用真诚和耐心打动了当事人,终于使双方就赔偿数额和方式达成了共识,使得这起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同时也充分彰显了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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