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社区服刑人员叶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叶某,男,1982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2017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2017年12月27日,叶某到潜山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教育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叶某接受矫正初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司法所举办集中活动时,他经常以各种理由迟到。在走访叶某家庭时,经常发现其不在家中。但是由于证据不足,工作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要求其遵守社区矫正监管制度,按照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落实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为其佩戴了电子腕带,随时接受的点验,接到工作人员电话后一小时内到司法所报告。 2.2018年1月8日上午10时,司法所对叶某进行随机抽检,要求其在一个小时内到司法所报到,叶某以家中有急事为由请求下午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查看叶某电子腕带定位在自己家中,就批准其下午14时30分到司法所报到。但下午 14时30分叶某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定位轨迹一直显示其在家中。期间,工作人员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直至16时,工作人员才与叶某取得联系,要求与其微信视频通话,叶某才承认自己现在合肥市。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并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并将情况报至县社区矫正中心。由于当天恰逢雨雪天气,道路不畅,叶某于9日上午10时回到潜山市,并到司法局说明有关情况。 3.针对此情况,潜山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立即对叶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叶某的妻子和孩子均在合肥市租房居住,叶某于2018年1月8日上午8时与工作人员视频通话后,将佩戴的电子腕带扯断放在家中,乘车到达合肥市,原计划1月15日返回潜山,以防止司法所周一视频抽检。根据调查情况,工作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笔录,将毁坏的电子腕带收回,为叶某重新佩戴了新的电子腕带。叶某私自外出,故意损坏监管设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2018年1月22日,司法所填报《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请潜山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叶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潜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潜山市司法局局长批准,提请潜山市公安局对叶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将相关材料抄送潜山市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实施情况 2018年1月27日,潜山市公安局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叶某作出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潜山市司法局。2018年2月1日,潜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会同叶某矫正小组成员,在辖区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到叶某家中向其宣读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叶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将叶某送至潜山市看守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叶某此次被治安管理处罚,对自己的身份有明确的认识,意识到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拘留期满后,叶某主动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叶某进行了一次深入谈话教育。在谈话中得知,叶某因经商失败需偿还80余万元的债务,近期有一个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自己现在无力偿还,想外出躲避债务。为让叶某安心接受矫正,工作人员主动帮助叶某与法院和债权人联系,向对方说明现实情况,争取对方的理解,同时要求叶某为债权人提供可行的还款方案,最终取得债权人的信任,放宽还款期限。对于司法所的帮助,叶某心怀感激,接受矫正的态度明显有了转变。 (五) 提请给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叶某违反社区矫正制度规定时,潜山市司法局及时向潜山市检察院进行了通报,检察院检察官对将叶某送至拘留所进行了监督,潜山市司法局将相关材料抄送市检察院,全程接受检察院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由于时值年关,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报叶某违反规定被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使全体服刑人员认识到,不论逢年过节、不管刑期长短,只要是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终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小结】

本案中的叶某接受矫正意识较差,故意损坏监管设备,逃避监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制度规定。针对此类管理难度较大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大走访、点验力度,防止其脱管或再犯罪,确保社会稳定。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分析社区服刑人员违反规定的原因,帮助找出问题症结,力所能及的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以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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